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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部網路交易規章:逼買家改評價可罰2萬

  • 發佈時間:2015-03-23 08:14: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網店裏挂著的商品標價遠遠低於市場價,一問卻“沒貨”;一件商品看上去銷量很高、好評如潮,實際上卻都是網商請專業機構做的“託兒”;買到不稱心的商品,買家給了“中評”或“差評”,結果賣家很快打來電話苦苦糾纏、騷擾甚至威脅,要求改為“好評”……

  網路交易,屬於“非見面交易”,資訊上的不對稱容易導致販假售假易、消費維權難。杭州近日出臺了國內首部網路交易的政府規章——《杭州市網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從5月1日起,賣方、買方及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如果再隨心所欲的話,就要吃罰單了。

  網店也要公開營業執照

  杭州網路市場交易活躍,全市共有網路交易經營主體47萬家,在淘寶、天貓網路交易平臺上從事經營的主體已超過900萬家,2013年網購市場規模約為1.8萬億元,2014年已突破2萬億元。但同時,網路交易“品質門”事件也頻爆出。《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費維權報告》顯示,2014年,杭州共接到以網購為主的非現場購物投訴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長65.63%。

  網購出現問題怎麼辦?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日前談及網購假貨問題時曾説,網路交易不是法外之地,電商平臺要負責。

  《杭州市網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從事網路交易的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開展經營的,應當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交工商登記資訊。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的自然人,從事網路交易經營的,應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並向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交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資訊。否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路交易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發現網路交易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者失效的經營主體資格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消費者與網路交易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調解。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如果發生糾紛,電子化的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交易交流記錄等,也都可以作為處理網路消費爭議的憑據。

  網路交易中不得從事八種活動

  網店作弊手段層出不窮。網購商品前,人們經常會點開其他顧客的評價作參考,但好評都是真的嗎?

  以往,在網購後給出差評,許多人會遭遇店主騷擾。《暫行辦法》也對此作了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網路交易經營者進行促銷的,發佈的促銷資訊應當明示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和促銷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價格、數量。促銷活動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得宣稱全場促銷。促銷期間不得任意變更促銷資訊;促銷商品售完時,應當即時明示。

  發佈促銷資訊不符合規定要求,誤導消費者,或者在促銷期間任意變更促銷資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將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暫行辦法》還規定,在網路交易中,不得從事下列八種活動:

  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知名網店、知名應用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相混淆;

  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標識;

  對他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惡意評價或者詆毀,或者進行虛假投訴、舉報;

  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後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

  虛構網路交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虛構交易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

  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發佈虛假商品、服務資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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