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審批將從30多項精簡至兩項半 奔跑吧,企業
- 發佈時間:2015-01-09 02:37: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孔彬彬
為了一個項目核準,企業要跑多個部門、辦多項審批。然而,前置審批項目繁多、仲介服務不甚規範、串聯審批效率過低等原因,讓企業有時“等到花兒也謝了”。
近日,國務院印發《精簡審批事項 規範仲介服務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簡稱《方案》),亮出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1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對這份將讓企業不再“心焦”的《方案》進行深入解讀。
前置手續繁雜、仲介服務不規範,核準制度亟待改革
本屆政府開門伊始,便將簡政放權作為重點改革加以推進,放權頻率高、力度大。“經過連續兩次修訂目錄,中央層面的核準項目的數量可以減少76%左右。”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表示,如何規範和改進保留下來的核準或者審批事項,對轉變政府職能、營造鼓勵創業創新的市場環境意義重大。
對於當前核準制度存在的問題,羅國三並不諱言:“歸納起來講,就是前置手續繁雜、效率低下,依附於行政審批的仲介服務不規範、收費不合理。”
“核準只需辦理一道手續,但在核準之前,要辦理的前置條件還非常多。”羅國三説,這些前置條件可分兩類: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約30多項;另一類可稱作“前置手續”,核準機關要求企業提供的前置手續或者審查性文件,約20多項。
30多項前置審批,加上20多項前置手續,難免導致核準效率低下,極端情況下,要1000天—1500天才能辦完。“就拿西氣東輸二線來説,沿線14個省區市,所轄70多個地級市、196個縣,要把這四五十項前置條件辦齊,是多麼難的事!”羅國三説。
再看看仲介服務。目前,依附於行政審批的仲介服務主要有兩類,一是幫助企業編制申請文本,一是政府委託進行評估評審。但兩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第一類,仲介機構為企業服務,但又是政府指定這些仲介機構為企業服務,由企業付費;第二類,由政府委託仲介服務很多情況下要求企業付費,不規範、不合理。”羅國三説,有時一些強制性仲介服務的時間比行政機關的審批時間還長。
首批已取消三大類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前置條件
根據《方案》,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改革囊括了清理、確認、修法、公佈、立法、建網等6項重點任務。
發佈會上,羅國三用“減法、乘法、加法”形象地概括這一方案:減法,就是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仲介服務;乘法,就是以資訊化手段為支撐,實行網上並聯審批,加快提高審批效率;加法,則是要堅持放管並重,建立橫到邊、縱到底的監管網路。
《方案》提出,要對正在實施的前置審批及其仲介服務進行徹底清理,其原則是“五個一律”: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前置條件,除確有必要保留的外,通過修法一律取消前置;核準機關能夠用徵求部門意見或者後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除特殊需要並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外,一律不得設定前置性仲介服務、不得指定仲介機構。
根據《方案》,國家發改委已會同中央編辦在去年底印發通知,取消了三大類、18項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前置條件。同時,以後再制定新的制度規定、通知和辦事指南等方面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規定為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否則相關條款一律無效。
前置審批也將從30多項大幅精簡至兩項半。“今後,只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這兩項前置。對於少數重特大的項目,也會把環評審批作為前置審批。”羅國三説。
此外,為了規範仲介服務,《方案》提出,要確立仲介機構市場地位,由企業自主選擇仲介服務。“但有個前提,政府部門、行政機關一定要明確公開編制申請文件的要求。”羅國三表示,行政機關委託的評估評審等仲介服務,也一定要通過競爭確定,並一律由行政機關支付費用。
串聯改並聯,打造線上審批監管平臺
“改革核心,第一就是要把串聯審批改為網上並聯審批。”羅國三表示,並聯以後,企業最多需要等上20天。要實現並聯審批,除加強部門協同外,也需依託技術手段。眼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正在加快建設,在此平臺上企業“不用跑到北京就能夠實時了解情況”。
“過去,一些公務員或者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比較大,有隨意壓文的情況,也造成了一些權力尋租。”羅國三認為,網上辦理更加公開透明,可使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得以解決。
會上,國家發改委秘書長李樸民給出了平臺建設的時間表:到2015年6月,要在中央層面實現“橫向聯通”,發改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中央部門要根據新的核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線上審批監管平臺,與中央平臺進行聯接;到2015年底,實現全國範圍“縱向貫通”,各級政府要實現投資項目資訊的互聯互通、資源共用、線上並聯審批、縱橫協同監管。第三步,在前兩個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和深化平臺建設,實現縱橫聯動協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