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參與者:住宅用地到期是否收費為何未做規定
- 發佈時間:2016-04-22 07:46:27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近日,溫州部分到期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需花費幾十萬元的事件,爭議不斷。面對有人提出的續期不應收費的説法,溫州市國土局的相關工作人員4月20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不可能”,並聲稱“此舉會造成國有資産的流失”。此話再次引起網上關注,也引發公眾對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政策法規的探討。
各界爭論的焦點,主要圍繞著《物權法》149條,其中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法律條文沒有交代自動續期意味著什麼,也沒有解釋土地續期是否需要交納費用,此處“留白”,被公眾猜測解讀。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物權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起草之初的立法背景和用意到底是什麼?4月21日,新京報記者採訪《物權法》的立法參與者,詳解在此前的起草過程中第149條確立的來龍去脈。
- 焦點
1、土地權自動續期是何用意?
專家:為簡化程式,讓百姓不用排隊辦續期手續
《物權法》第149條提到的“住宅建設用地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其中的“自動續期”,在立法之時是什麼立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告訴新京報記者,2005年,在對《物權法》進行起草的時候,法律委員會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時,有相關領導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續期申請人提出了疑問,“一棟公寓多戶居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是由住戶個人申請續期,還是業主委員會統一續期,意見不一致時怎麼辦?這需要明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紅回憶,當時還有人提出,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千千萬萬老百姓的利益,“如果到期以後大家都去續期,排隊都排不過來,應該想一個更方便老百姓的辦法。”所以,後來149條就規定了“自動續期”,意圖就是,不用老百姓都排隊去辦續期手續了。
2、是否收費為何未做規定?
專家:是否收費、收多少,立法者意見不一致
溫州的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之所以備受關注,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媒體曾報道,續期要收取高昂的費用。到底收不收費,收多少,對此,《物權法》之中卻沒有寫明。
扈紀華説,2005年9月26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專門聽取了參與立法的專家部門對於《物權法》有關問題的彙報,其中就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如何收費的問題。“當時就有人提出意見,認為業主買房時,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後就不應再交費;還有人認為,續期應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費。也有另一種觀點,認為續期後的土地使用費和期限可根據形勢的發展,到時再由國家另行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曾撰文回顧了《物權法》制定過程中,關於續期收費問題的討論過程。他提到,《物權法》草案的三次審議之後,曾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有人認為,住戶買房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後不應再交費。有人認為,續期的應交少量的使用費。”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宜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據此,第四次審議稿之中,這一條修改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雖然不同意見有很多,但大家的初衷是統一的,歸納起來,就是建設用地要區分住宅和非住宅,要千家萬戶的老百姓統一去續期不可能,公共利益的建築應當對居民住宅網開一面,而且要不要收費這個問題也應另當別論。”扈紀華説。
姚紅也提到,“既然自動續期了,那麼續期需不需要交錢?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她説,當時有專家的觀點是,收費的問題,應該隨著經濟發展情況來確定,而且當時距離使用權到期的時間還很長,所以就把這個問題留下了。
3、續期若收費該收多少錢?
專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出根據實際情況慎重決定
《物權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稿,既然已提到了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當時參與立法的專家學者們,在費用的計算方面,是怎麼討論的?為何最後出臺的條文內容發生了變更?
“關於怎麼收費的問題,各種意見都有,有人認為,不應該收,也有人認為該收工本費,或者即使收也應該少收。”扈紀華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法律委員會在討論時,有人提出疑問,續期是交10塊錢的工本費,還是要交多少錢呢?同時還有人提出,假設一棟房是單位分的福利房,3萬元買下來,70年以後,該交多少錢續期呢?是要高於3萬嗎?或者是只交10塊錢的工本費?“但當時在討論時,大家就沒有説過到底要交多少,更沒有想過要交幾十萬元鉅款。”
扈紀華説,2006年10月27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第六次審議稿的時候,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於收費問題,一是大家意見不一致,二是《房地産管理法》明確規定無論住宅還是非住宅都要提前一年申請,之後再交費,這與《物權法》的規定也不一致,另外,國家政策對此還需要進一步考慮。在這樣的情況下,匆忙做出收費相關的規定,比較欠妥,所以沒有再做進一步的規定。
梁慧星也提到,法律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顯示,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自動續期的規定,普遍表示贊成。同時,有的委員提出,續期付費是否合適,建議進一步研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問題,關係廣大群眾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對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規定為宜。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議刪去這一條中關於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4、70年使用權年限可否延長?
曾有專家提出延長或取消年限規定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限,到底從何而來?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保玉分析,當年做出如此規定,除了考慮到當年統計的中國人的平均壽命為70歲左右,還考慮到房屋的壽命,按照我國的建築規範要求,普通民宅的壽命大概是50年到70年,“所以過了70年,房屋建築依然完好,並且還可以住上幾十年的情況,幾乎是不存在的。”
劉保玉説,如果房屋品質比較好、又維護得好,也沒發生任何災害,壽命也可能再延長幾年,但是只能算是殘值了,“那時候只可能發生的是拆遷和繼承。”
扈紀華説,當初在起草《物權法》時,在用地期限方面,也有法律委員會的專家提出,現行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太短,建議延長為100年或者150年。有的則建議取消使用年限的規定。但是考慮到其他土地管理政策法規,以及《物權法》的主旨,用地期限方面,就沒有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