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交易二手房稅只減不增:百萬房産少交2400
- 發佈時間:2016-04-13 07:21:29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距離全面推進營改增僅剩下不到1個月的時間,仍有很多問題需要解答。
4月12日,國新辦舉行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情況發佈會,針對個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是否能做到稅負只減不增的焦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汪康表示,過去二手房營業稅的徵稅政策和免稅政策這次都平移過來了,過去徵營業稅5%時,如果房價是100萬元的話,100萬乘5%,交5萬元的營業稅;現在如果房價還是100萬元的話,是100萬÷(1+5%)×5%=47600元,即營改增以後的稅收負擔是4.76%,少交稅2400元。這是因為過去的100萬是含稅價,現在增值稅按照不含稅價來徵稅,稅基不一樣。
此外,曾長期作為地方第一大稅種的營業稅被增值稅取代之後,央地財政關係如何理順,目前看來會採取一種過渡方案。財稅專家李文海告訴記者,營改增從財稅改革領域看是一門重炮,對經濟生産來説,打通了服務業和工業的抵扣鏈條。考慮到整個央地財政關係的調整,營改增的全面實施也是一根引線,最終的施行方案一定需要兼顧好各方利益的平衡。
企業不會因抵稅而大量購房
從2016年5月1日起,我們國家將要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主要內容是“雙擴”:一是將試點範圍擴到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二是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産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範圍,比較完整地實現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
由於新增不動産抵扣不僅僅涉及將被納入試點的上述四大行業近1000萬戶納稅人,也涉及近600萬戶已經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的納稅人,以及更多的原有增值稅納稅人,3月底的營改增細則公佈後,關於此內容的議論頗多。
根據細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商業地産服務和投資公司世邦魏理仕的觀點代表了一派聲音:企業購買不動産並按固定資産進行會計核算,可分兩年進行增值稅抵扣將利好自用型買家對於商業和工業房地産的購買需求,促進商業房地産的去庫存。
但這會不會推高房價呢?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給出了回答。“企業作為納稅人,不管他從事的是什麼樣的經營行為,他首先要看對他的經濟效益是什麼樣的影響,以及他的投資目的或者能夠達到什麼樣的投資目標。”
史耀斌指出,對於不動産來講,新增的不動産是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但如果他的投資行為對他目前的生産經營沒有益處的話,也不會為了抵扣的目的去購買或者大量購買房地産。如果他認為對他的經濟行為有好處,他會投資于不動産。企業投資于不動産,説明他希望以後擴展經營業務,佔有更大的市場,這是企業自己的投資決策問題。
央地分稅比例將提上議程
綜合財政部數據,2015年,全國營業稅加增值稅收入總和超過5萬億,稅收佔比40%。
按照現在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關係,營業稅絕大部分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的共用收入,75%歸中央政府,25%歸地方政府。
南開大學教授馬蔡琛告訴記者,營改增之後,恐將呈現“一稅獨大”的局面。地方稅已無主體稅種,現行中央與地方的分稅格局或難以為繼,整體稅制結構對單一稅種嚴重依賴,其中的風險不容忽視。
“營改增以後很自然的帶來一個問題,如何處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營改增之後增值稅的收入分配關係,目前財政部正在研究。”史耀斌説。
根據史耀斌的表述,營改增全面推開後,暫時將施行一個過渡辦法,其總體的原則是,中央和地方收入處於穩定的分配結構上,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結合的框架,繼續有足夠穩定的財政收入,來保證政府各項事業運作下去,包括民生、經濟發展。
早在2014年6月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就明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是一場關係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刻變革。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係,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體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合理劃分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促進權力和責任、辦事和花錢相統一,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而在剛剛過去不久的2016年全國“兩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提出,要研究中央和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的改革,並強調説,“這是個大事”。
李文海分析説,營改增直接牽出了央地財政關係問題,但解決問題不能本末倒置,所以過渡方案很有必要,源頭還是以事權和支出責任來劃分財政收入,而這需要謹慎的論證和充分的調研。
中國社科院財經院院長高培勇也表示,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關係格局的調整。這種調整,當然屬於重大利益分配,也當然要建立在體制性安排而非權宜之計的基礎之上。
過渡之後將如何?記者曾詢問多位財稅專家,答案也莫衷一是,有人建議重新劃分增值稅的分配比例,還有專家認為地方政府應該更強化服務職能,過多的收入激勵反而並不利於民生,應更強化一般轉移支付的效果,不需在分配比例上做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