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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區分首購房和首套房 禁止首付貸及假離婚

  • 發佈時間:2016-03-28 17:4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南京3月28日電 (記者 朱曉穎)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28日下午發佈《關於規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促進住房金融健康發展的通知》詳細解讀。

  解讀文件厘清了關於“首次”與“首套”的認定問題。

  此前實際操作中,個別銀行對“首次”和“首套”不做具體審查,但此次《通知》重申了“首次”房貸並不等於“首套”房貸,“以確保大學畢業生、進城購房安家落戶的農村家庭等‘首次’在城市購房時,能夠得到住房信貸政策的優先支援”。

  對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借款人家庭,為了改善住房條件再次申請房貸時,如果房貸已經結清,且暫時無住房,仍繼續按照“首套”房貸政策執行,但不得列入“首次”購房的貸款範圍。

  事實上,“首次”和“首套”的差別並不大,即僅“最低首付比例”最多相差5或10個百分點,“貸款利率下限”則均是0.7倍。

  從通知來看,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均適用於江蘇各城市。

  對於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即購房人申請貸款購房時,此前既未曾購買過住房(既未申請銀行貸款購過房、也未使用自有資金購過房),在商業銀行無購房貸款記錄,且購房人提供首次購房書面誠信保證的,可以執行首次購房貸款政策。

  對這類購房人,江蘇的現行信貸政策是,南京主城區(除高淳、溧水外)按揭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25%,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區(含高淳、溧水)還可向下浮動5個百分點,即可以執行的最低首付比例為20%;貸款利率下限,均為基準利率的0.7倍。

  對以下三種情況,執行或比照執行“首套”住房信貸政策:有購房貸款記錄、但申請貸款購房時實際沒有住房的居民家庭;已買有一套住房、但沒有購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僅有一套住房、雖有住房貸款但貸款已結清的。“首套”房貸政策即: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全省各城市均為30%,貸款利率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7倍。

  其中,26號文發佈前,對有貸款未結清的“二套”房貸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為40%。根據“因地施策、因城施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江蘇銀行業自律定價機制2015年4月確定,南京、蘇州執行45%的最低首付比例,其餘各城市執行40%的最低首付比例。“貸款利率下限”為基準利率的1.1倍。

  根據26號文最新規定,居民家庭有住房、有貸款且未結清貸款的“二套房”,也可根據“分類指導、因地施策”的原則,靈活執行“首套”房貸政策的“最低首付比例”,即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可設定為30%。

  對這類購房貸款,南京市,除南京所屬高淳、溧水外,仍執行此前的“二套”房貸政策,即執行45%的“最低首付比例”;蘇州市,除縣級市、吳江區外,執行40%的“最低首付比例”;對其他城市,以及南京所屬高淳、溧水和蘇州縣級市、吳江區,均將最低首付比例從40%或45%統一下調至30%。

  無論是26號文發佈前還是發佈後,對有住房、有貸款且未結清貸款的“二套房”,其“貸款利率下限”仍為基準利率的1.1倍不變。

  目前申請商業銀行“二套”房貸的,以“已結清”的為主,“未結清”的並不多。

  而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繼續按照原有的差別化信貸政策嚴格執行,即不得發放“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貸款。

  《通知》對江蘇轄區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必要的風險提示,主要包括嚴格禁止“首付貸”或“零首付”;嚴格規範商業銀行與房地産開發企業的合作關係,防止“首付分期”等行為;商業銀行個人房地産貸款業務必須合規經營,並借助徵信手段懲戒住房貸款中的失信行為。這其中還提到,禁止居民家庭借助“假離婚”、“假按揭”等行為辦理按揭業務。對於書面承諾函不實的,以及“假離婚”等弄虛作假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當將其計入個人徵信不良記錄。

  當前,部分一線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並帶動部分二線城市居民購房需求大幅上升,住房市場量價齊升。在此背景下,甚至出現部分城市的少數購房者通過房地産仲介機構、P2P平臺、網際網路眾籌、消費金融貸款等渠道籌措的借貸資金,用以支付“首付款”的現象;同時,個別地方還出現以“假離婚”等方式取得“購房資格”的現象。

  解讀文件稱,既要積極支援居民家庭合理購房的貸款需求,積極支援省內三四線城市房地産市場“去庫存”,也要有效抑制個別城市過度的投機炒作行為,防範房價上漲過快城市的住房金融風險,並嚴厲打擊住房金融不規範的“場外配資”和弄虛作假等行為,引導金融切實強化對江蘇製造業等實體經濟企業的有效支援,確保全省房地産金融健康平穩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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