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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無業主大會經適房 物業不得漲價

  • 發佈時間:2016-01-09 10:47: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劉雪玉  責任編輯:吳起龍

  昨天,記者了解到,市住建委發佈了《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沒有業主大會的經適房小區和危改回遷小區,物業不得擅自漲價。同時,為經適房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管。

  此次通知要求,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適房小區和危改回遷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關於發佈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5〕2662號)附件中規定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即每月/每建築平方米0.55元/建築平方米/月。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漲價。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經適房小區和危改回遷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執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同時,通知要求,為經適房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管。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書面告知全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罰。

  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經適房小區和危改回遷小區遭遇物業突然“撤離”,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提供應急服務,可以成立應急物業服務隊,或者指定、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儘快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方式。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定工作,確保社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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