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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擬附質保書 設計建設負責人姓名永久保留

  • 發佈時間:2014-11-27 07:54:14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鄒樂  責任編輯:陳晶

  拆除承重墻等行為將受罰

  今後,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擬要提供“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同時,業主裝修時拆除承重墻的行為將被定義為“違法”。昨天,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於《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草案)》的説明及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

  房屋擬配説明書

  根據條例草案,本市擬推行“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示範文本。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建築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壽命、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位置、管線佈置、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等,並明確禁止事項。

  若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的,將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將設“永久性標識”

  按照草案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屋將被設置“永久性標識”,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若房屋品質出現問題,比如,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施工技術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拆除承重墻將受罰

  條例草案中規定,“禁止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登記手續。”

  據悉,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在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同時,將條例草案修改為:“禁止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品質罰款三年5000萬

  市住建委主任楊斌表示,近年來,本市城市建設高速發展,全市房屋建築的年開復工面積一直保持在2億平方米以上,軌道交通和市政道路工程年投資額一直保持在1000億元以上,全市現有各類從業企業1萬餘家,各類註冊執業人員11萬餘人,從業人員100萬餘人。

  但建築市場“供需失衡”的局面長期存在,部分領域存在過度競爭和惡意壓價,陰陽合同、轉包、違法分包等擾亂市場的行為時有出現。針對工程領域存在的問題,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近3年來對品質問題實施處罰共計1100余起,罰款5000余萬元,行政處罰的數量和金額在全國建設行業一直排名前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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