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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費者購房土地使用年限僅3年 消協發警示

  • 發佈時間:2014-09-25 21:2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25日,四川消委會發佈消費警示稱,消費者李女士投訴稱自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遠低於國家居住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70年,只有不到3年的時限。消委會特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要警惕土地使用年限“縮水”,小心上當受騙。

  四川消費者李女士反映稱,2007年自己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未明確告知土地使用年限,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年限處直接劃了叉。問及原因銷售人員稱:“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按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但交房後遲遲辦不了土地使用證,多次催促下,開發商于2013年4月下旬通知業主在公司項目部領取縣國土資源局商品房備案登記資訊表時,消費者發現土地使用年限將於2016年3月20日到期,只剩下不到3年時間。

  據了解,李女士購買的小區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15年,經過幾次轉賣,到開發商手中時只有不到10年的時間。消費者擔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能否續期,該如何延續,是否需繳費等問題,覺得自己上當受騙,還將加重自身經濟負擔,於是向消委會投訴。

  四川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往往對房屋的“價格、品質、環境、戶型”等特別注意,但對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易忽略,一些消費者甚至認為,住宅類建設用地一般都是70年使用期限,然而事實並非完全如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12條規定,居住用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但該規定並沒有設定土地使用最低年限。

  通常情況下,以下幾種情況會影響土地使用年限。一是土地使用權獲得者並非是商品房開發商,當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時,使用年限已經減少了;二是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在辦理房屋規劃、開發、銷售及至相關手續時有一個過程,都會影響土地使用年限;三是二手房所在土地使用權即使是70年,經過開發、銷售、房屋持有甚至多次轉讓等眾多環節,會使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大大“縮水”。

  購買商品房,沒查清真實土地使用年限之前,慎重交納訂金或簽訂購房合同,即便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也要堅持將所購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寫進合同,否則拒簽。對於已經購買的商品房,如果發現土地使用出讓年限過短,開發商在房屋銷售時又沒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合同也沒有寫明土地使用年限,消費者可憑相關證據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合同仲裁,或通過司法途徑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認定,或控告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川省消委會提醒和呼籲,個別商品房開發商對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等重要資訊刻意隱瞞,欺騙消費者,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經營者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應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切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以顯著方式明確告知消費者土地使用年限,並寫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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