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超標超量排污將加倍徵稅
- 發佈時間:2015-06-11 10:14:00 來源:文匯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國務院法制辦10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徵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徵收環保稅的,則不再徵收排污費。
據悉,為促進形成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産業結構、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研究、吸收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
根據意見稿,環保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
意見稿規定,環保稅的徵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徵收範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意見稿特別強調了環保稅的兩類優惠範圍。根據意見稿,對農業生産(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征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徵收環保稅。
意見稿指出,環保稅將採用“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徵管模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將被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申報數據明顯不實、逃避納稅等行為的,可提請環保部門審核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資訊共用機制。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