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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增17.8吉瓦 光伏發電投資規模陡增

  • 發佈時間:2015-03-19 07:3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于 南  責任編輯:馬巾坷

  17.8吉瓦的目標較此前的14吉瓦,多出了3.8吉瓦,以成本8.5元/瓦計算,即今年中國光伏終端市場擴充了約323億元的投資規模。同時,“73號文”體現了管理層欲促進市場發揮主導作用的思路

  “新電改”、“能源網際網路”、“節能環保”等熱點話題剛剛隨著全國兩會閉幕略有降溫,國家能源局便以《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下稱“73號文”),為光伏這一幾乎與所有時髦概念均可銜接的政策驅動型産業送上了個碩大的“紅包”。

  根據“73號文”,管理層為中國光伏制定了2015年全國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7.8吉瓦的目標。相比之下,這一目標較今年2月《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中設置的14吉瓦,足足多出了3.8吉瓦。倘若以光伏電站8.5元/瓦計算,則一紙“73號文”便為今年中國光伏終端市場擴充了約323億元的投資規模。

  得益於此,3月18日, A股、港股、美股的中國光伏概念板塊呈現普漲之勢,而協鑫集團麾下保利協鑫、協鑫新能源則實現領漲。

  對於“73號文”,幾位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業界人士認為,除了超預期的目標(17.8吉瓦)釋放出管理層將繼續大力支援光伏産業的信號外,更深層上,“73號文”體現出管理層欲促進市場在産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

  在此基礎上,某知情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17.8吉瓦的新增規模並非依據此前相關數據推算,而是根據各地方上報的實際市場需求設定”。

  不僅如此,針對備受關注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領域,“73號文”還給予了屋頂分佈式光伏發電及全部自發自用地面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限制建設規模”的特惠待遇。

  將主導權交給市場

  “73號文”在設定了超預期目標的基礎上,也要求各地區2015年計劃新開工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佈式光伏電站項目的總規模不得超過17.8吉瓦的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規模內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資格。

  這意味著,未能列入省級計劃的大型地面光伏發電項目,無法拿到相關補貼。在業界看來,此番管理層在充分滿足市場需求的前提下,也欲以“73號文”進行宏觀控制,保障光伏産業的有序、健康發展。

  此外,“73號文”還指定河北、山西、安徽、寧夏、青海和甘肅為光伏扶貧試點省區,並在這一范圍內,安排專門規模用於光伏扶貧試點縣的配套光伏電站建設。

  從去年起,“光伏扶貧”開始備受關注,設計者寄望其能夠成為扶貧工作的新途徑,同時,起到有效擴大光伏應用市場的作用。“這是一種政府承擔大部分資金、組織工作及相關強力優惠政策,貧困戶為直接受益人,光伏企業也有利可圖的‘共贏模式’。”某企業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

  值得一提的是,“73號文”在“優先滿足新能源示範城市、綠色能源示範縣和分佈式光伏發電示範區等示範區域的建設規模指標需求,示範區域在已下達規模內的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後,可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追加建設規模指標”的前提下,也明確指出“對明顯缺乏相應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的企業,不應配置與其能力不相適宜的光伏電站項目。棄光限電嚴重地區,在項目佈局方面應避免加劇棄光限電現象”。

  更為關鍵的是,“73號文”提出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在2015年4月底前,將由項目清單及往年結轉在建的光伏電站項目等組成的本地區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報送國家能源局等相關管理部門。

  在此基礎上,建立按月監測、按季調整、年度考核的動態管理機制。即在4月底前,對未將新增建設規模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地區,其規模指標將視情況調劑到落實好的地區;7月底前,經綜合平衡後,對建設進度快的地區適度追加規模指標;10月底前,對年度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網規模未達新增建設規模50%的,調減下一年度規模指標。

  “這一制度首先是有利於確保17.8吉瓦年度新增規模的完成。此外,諸如‘鼓勵通過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資源’等條款,以及為地方設定的相應時間限制,都將有效遏制光伏電站‘路條’投機行為的發生。”上述光伏企業人士向記者表示。

  分佈式迎來發展良機

  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我國新增並網光伏發電容量10.6吉瓦,約佔全球新增容量的1/4,佔我國光伏電池組件産量的1/3,實現了《關於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平均年增10吉瓦目標。不過,相較10.6吉瓦中新增光伏電站所佔的8.55吉瓦,分佈式規模僅為2.05吉瓦。

  現實情況是,儘管人們十分看好分佈式光伏的未來,但它在中國的發展卻並非一帆風順。其中的阻礙包括由分佈式光伏並網難、屋頂資源獲得難等種種原因引發的余電上網難,全額上網難。這也導致投資者往往更青睞于地面電站,捨棄開發費時費力的分佈式光伏市場。

  如今看來,這一切有望從2015年開始轉變。首先,即將出臺的《關於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預示著我國即將啟動售電側改革,即“配售分離”。

  在業界看來,這將在未來催生一大批售電公司,促進市場充分競爭,化解分佈式光伏接入的難題(自發自用以外的余量上網部分,甚至是全額上網)。雖然分佈式光伏的一大特點就是可根據負荷設計為“自發自用”,以提高太陽能利用率。但相比之下,在自發自用的基礎上,實現余電的就近消納則是一種更為合理的方式。

  除了“新電改”,此番“73號文”明確指出,將“鼓勵各地區優先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並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分佈式光伏電站項目,電網企業對分佈式光伏電站項目按簡化程式辦理電網接入手續”;同時,其還明確將“鼓勵結合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扶貧開發等合理配置項目,優先安排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件好、近期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最為重要的是,“73號文”給予了屋頂分佈式光伏發電及全部自發自用地面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限制建設規模”的特惠待遇。

  “合理配置項目、消納條件好都是分佈式光伏的特點。而結合‘73號文’全文內容,那些無法獲得更多地面電站配額的投資者,基於種種需求(如資産證券化等),將會在分佈式市場開拓上投入更多精力,而由於‘不限制建設規模’,地方政府也樂於引導並扶持投資者開發分佈式光伏項目。”某分析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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