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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立法治理霧霾:違規露天燒烤最高罰2萬元

  • 發佈時間:2014-12-02 09:33:21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裴蕾  責任編輯:陳晶

  違規露天燒烤最高罰2萬元 機動車除了年檢還要抽檢

  近年來,我市多次出現持續灰霾和霧霾天氣,嚴重影響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品質,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2005年頒布實施的《鄭州市大氣污染條例》已不能滿足日漸嚴峻的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昨日下午,正在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條例更加細化,分別就燃煤,汽車尾氣,揚塵,廢氣、油煙等我市現存的眾多污染源,設專門章節予以管理和防治。該條例經審議後如獲表決通過,我市治理霧霾天將更加有法可依。鄭州晚報記者 裴蕾

  4大“處方”

  治“煤”:

  居民生活用煤,須是符合標準的低硫優質煤

  根據研究,影響鄭州市大氣品質的主要因素中,燃煤佔41%,揚塵佔28%,機動車尾氣佔24%,其他站7%,亟待加大對這些重點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條例要求鄭州市政府在行政區域內劃定無燃煤區,並逐步擴大範圍。無燃煤區內禁止銷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現在使用的要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設施。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此前規定,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散煤及製品。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只規範銷售環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應當從使用上進行限制。因此,條例進行了修改,規定“本市市區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燃煤”。

  新條例還規定,飯店、賓館等單位,要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居民住宅生活用煤,要按照市政府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低硫優質煤。

  治“車”:

  機動車抽檢不合格,要暫扣行駛證

  據了解,條例和有關法律一致,規定實行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驗制度,並授權政府對沒有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行駛的管理措施。

  除了例行年檢,機動車還可能隨時面臨環保部門的“抽檢”。條例規定,可以利用遙感監測等技術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檢,也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治理並復檢,復檢合格才能發還暫扣的機動車行駛證。

  此外,條例還鼓勵使用清潔車用能源和優質車用燃油,並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治“塵”:

  工地進出口百米內不能留泥土和垃圾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要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對施工現場防治揚塵,規定很細緻,包括要公示資訊、安裝監控、設置圍擋、分段作業、灑水壓塵、清洗車輛等。同時提出,對於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

  條例特別規定,建築工地進出口周邊百米以內的道路,要保持清潔,不得留存泥土和建築垃圾;氣象預報風速達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要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産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治“煙”:

  違規露天燒烤,最高罰2萬元

  夏季城市中最常見的露天燒烤看似小事,卻也是一大污染源。怎麼管?最後定下罰兩萬。

  《條例》提出,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食品,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場地除外。在劃定的特定場地內露天燒烤食品,應當使用油煙凈化裝置,並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違反規定,將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燒烤工具,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提出,城市建成區的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産生油煙及熱污染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

  聚焦新規

  焦點1

  大幅修改法律責任,再次提審

  記者昨日發現,在新提交的審議稿中,法律責任部分有了較大改動。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責任過重、設罰過多、篇幅過長。經研究認為,大氣污染涉及面廣,影響大氣品質的因素較多,有燃煤、揚塵、機動車、油煙、垃圾焚燒等,很多情形上位法也有明確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強説,因此,上位法對於類似行為規範了法律責任的,條例不再重復。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造成機動車污染超標的原因很多,不宜對此設定處罰,經研究採納了這一建議,對逾期未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驗、抽測中復檢不合格以及拒不配合抽測的情況,本條例將不再設定處罰,由實際部門在操作中執行相關上位法規定。”范強表示。

  焦點2

  對停放車輛進行抽測,是否有違公平

  根據規定,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被抽測的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員應當配合。

  “規定中的機動車停放地究竟指的是啥?是公交車場、商場停車場、大型運輸公司停車場,一般民用停車場嗎?”昨日下午的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疑問,認為該項規定不太具備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失公平:如果市民去商場買東西遭抽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這顯然不公平;同時,接受檢查的車主也可能會想“為啥光查我,不查別人”,進而産生有失公平的心理。

  也有委員建議,可對“機動車停放地”做出明確界定,同時,對於被抽檢的機動車也應該做出界定。“比如,機動車已經參加了環保檢驗,張貼有標誌,就不用抽檢了。否則,給車主帶來麻煩。”

  焦點3

  項目未達治理要求,應先停業整頓

  “現在的空氣污染十分嚴重,老百姓最主要的意見,是認為政府有關部門治理不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陳鐵平説。

  李玉德委員説,鄭州的空氣污染確實比較嚴重,他有每晚外出散步的習慣,可散步時常常覺得喉嚨不舒服。“今年APEC會議期間,實現了APEC藍,這是因為中央出了重拳,由此可見,只要加大力度,污染是可控的。”

  李玉德委員説,出重拳治理大氣污染,不但關乎老百姓的生命安全、生活品質,也關乎河南、鄭州的世界形象。因此,條例不能泛泛而談,要增加切實可行的處罰、制約措施。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於‘已建成又不能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我覺得,應該修改為‘應當停業整頓並且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李玉德説,加入“停業整頓”,對治理污染立竿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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