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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委託山西廳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登記

  • 發佈時間:2016-04-11 10:48:05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劉振國  責任編輯:李春暉

  4月6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65號令,公佈《國土資源部關於委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部分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的決定》。這意味著,未來兩年,山西省部分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將不再由國土資源部直接審批,而是改為由國土資源部委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實施審批,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決定》于3月31日由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根據《行政許可法》、《礦産資源法》、《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此次國土資源部委託事項包括:一是煤層氣勘查審批登記及已設煤層氣探礦權的延續、變更、轉讓、保留和登出審批登記;二是儲量規模中型以下煤層氣開採審批登記及已設儲量規模中型以下煤層氣採礦權的延續、變更、轉讓和登出審批登記;三是煤層氣試採審批。《決定》強調,國土資源部對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實施上述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決定》指出,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事項範圍內,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並在作出准予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審批登記檔案報送國土資源部。《決定》還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加強監督檢查、協調煤層氣與煤炭資源勘查開採時序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解讀《決定》時表示,從資源稟賦看,煤層氣與煤炭共生於一體,但開發技術工藝不同,須合理安排開發時序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目前,國土資源部有關司局正在就包括煤層氣在內的重要礦種的礦業權審批許可權調整優化進行研究論證。山西省煤炭産量佔全國1/4,煤層氣探明儲量和産量均佔全國九成以上,産業鏈已初步形成,具備率先突破的資源條件、産業基礎和工作環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國土資源部選擇山西這一代表性區域委託下放部分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許可權,重點突破、帶動全局,將為下一步礦業權審批許可權調整提供實踐基礎和改革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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