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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組織可全國範圍內訴污染案

  • 發佈時間:2015-01-07 09:31:36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昨天發佈,今天正式實行。《解釋》實行後,對同一污染行為,環境公益訴訟裁判認定的事實,在公民個人就此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中可直接適用,無需舉證證明。

  解讀

  700余家環保組織可提起公益訴訟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法,具體規定哪些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昨天的《解釋》據上述兩個法律指出,“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三種類型;“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指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如東莞、中山),以及四個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指出,在審查是否“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時,主要審查該社會組織的章程中對主要職責、宗旨、從事活動的規定是否是環境保護。“連續五年以上”,鄭學林解釋,是指從今年1月1日往前推五年,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環保組織。

  《解釋》對“無違法記錄”的規定是,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據此理解,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社會組織成員以及法定代表人個人的違法行為不影響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介紹,根據民政部的調查推算,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環保組織,大約700多個,佔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的十分之一。

  環保組織可在全國範圍內起訴

  “北京的環保組織如發現河北的污染可以到河北去起訴。”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説。

  環保社會組織的活動範圍並未在《解釋》中受到限制。“並非是在這個地方登記就只能在這個地方活動,而是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活動。這就擴大了環保組織起訴的範圍,有利於調動環保組織的積極性。”鄭學林解釋。《解釋》對受理案件法院做出了地域限制,“北京社會組織可對河北的污染提起訴訟,但如果被告住所地、污染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都在河北,只能由河北的法院來管轄。”

  由於河流湖泊等往往跨行政區域,一個污染事件可能導致整個流域的環境生態損害。《解釋》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域管轄。

  環保組織勝訴 律師費可由被告支付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此前曾指出,根據經驗,估計打一場環境公益訴訟案的費用最少要10萬元。據中華環保聯合會調查顯示,76.1%的環保民間組織沒有固定的經費來源。

  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髮指出,此次司法解釋從兩個方面減少經費不足帶來的問題。王燦發説,解釋明確訴訟中的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可以申請由敗訴的原告支付。檢驗、鑒定費用由敗訴的被告支付,在其他訴訟中也有規定,但合理的律師費可以由被告支付卻是首次提出,這為民間環保組織聘請律師打官司提供了費用來源,能夠鼓勵更多環保組織聘請律師參與公益訴訟。

  王燦髮指出,司法解釋中明確,敗訴時原告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可以依法申請緩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也是考慮到現在很多民間組織沒有經費來源,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非常困難,借此鼓勵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本組文/實習記者 何林璘 本報記者 鄒春霞

  釋疑

  環境公益訴訟與個人訴訟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林文學介紹,環境私益訴訟即個人訴訟,針對的是環境污染侵害具體個人利益的案件,而沒有侵害某個具體的個人,侵害整個地區、整個河流,大家都不願意管,但對大家又都很重要的環境污染事件,則需要環境公益訴訟。他舉例説,如果上游化工廠排出的污水,導致個人養的魚死掉了,個人就可以提起私益訴訟,請求賠償。提起私益訴訟,首先必須證明損害有多大,如看病花了多少錢,沒有損害證明很難向法院請求賠償。

  環境公益訴訟對個人有何好處?

  鄭學林認為,依據《解釋》,公民個人提起的環境民事訴訟或可省去對環境污染的技術鑒定。

  孫軍工指出,公民因權益受損提起的環境私益訴訟,不僅不會受到對同一污染行為提起的公益訴訟的影響,而且還可“搭”該公益訴訟的“便車”。依據《解釋》,已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訴訟的原告無需再舉證證明,可以直接適用。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林文學補充説,“因污染而權益受損的公民數量如果較多,可以先嘗試委託環保社會組織對此提起公益訴訟,若污染行為在公益訴訟判決中被認定,就可直接適用於公民的私益訴訟。”

  如何防止環保組織“以公謀私”?

  《解釋》堵住環保組織“以公謀私”的路徑。依據《解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判決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應當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不能交給原告,原告也沒有權利用這筆資金髮工資或獎金”。鄭學林説。《解釋》還規定,社會組織一旦有通過訴訟違法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將被收繳非法所得並予以罰款,甚至被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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