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可再生能源發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出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份(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企業自備電廠(含利用餘熱余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産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均應納入基金徵收範圍,各地不得擅自減免或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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