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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青二級子公司被訴壟斷 牽出原告違章建築爭議

  • 發佈時間:2016-01-22 07:52:5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于垚峰  責任編輯:吳起龍

  散裝水泥和預拌商品混凝土早已是放開的産品,但在贛州市崇義縣依然有公司被指利用支配地位,高價銷售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産品。

  昨日(1月21日),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城建)向贛州崇義當地法院起訴崇義祥和萬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義萬年青),起訴對方濫用壟斷地位,與原告的合同單價高於周邊縣市19%~25%,並多次出現混凝土實際供應量少於供貨單上標明數量的情況,導致原告多支付貨款70多萬元。贛州市崇義縣人民法院當日受理了此案。

  崇義萬年青係萬年青(000789,收盤價6.39元)子公司江西贛州萬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與崇義當地合作夥伴合資成立的一家二級子公司,是一個按計劃年産60萬立方的混凝土攪拌站項目。

  萬年青:子公司業務獨立運營

  浙江城建在起訴書中稱,2014年6月,原告承建了崇義海泰國際小區建設工程項目,業主要求在2017年5月前完工,混凝土需求量大,在整個崇義縣只有崇義萬年青一家混凝土攪拌站的情況下,無奈向被告崇義萬年青購買商品混凝土,並分別於2014年7月11日、2014年12月5日與崇義萬年青簽訂了《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

  浙江城建項目部程經理告訴記者,由於崇義萬年青在當地具有壟斷地位,合同單價明顯高於周邊縣市,平均高出兩成左右。“比周邊的上猶縣高了19%,比贛州市高了25%。”

  根據雙方約定,崇義萬年青所配送的混凝土必須達標,保質保量,送貨及時;依據水泥市場資訊價和其他原材料的變動,合同雙方另行協商做出相應的漲跌調整。

  程經理表示,他們與崇義萬年青簽訂合同後,對方處於壟斷的強勢地位,經常出現供應混凝土拖延的情況,並在2014年度出現三次延誤供貨時間,導致他們停工24天,影響了工程施工,並造成設備租金、工人工資等方面的損失。

  程經理還告訴記者,自2014年12月開始,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的市場價格頻繁下調,他們向崇義萬年青提出降低價格,但是對方根本不理會,仍然按照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供應混凝土。

  因此,浙江城建起訴崇義萬年青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並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産品”的規定。

  記者聯繫了萬年青董秘、贛州萬年青法人代表方真,他向記者表示,崇義確實只有萬年青一家混凝土攪拌公司,但其對浙江城建與崇義萬年青之間的官司不了解。“各個子公司的業務都由子公司獨立運營管理。”

  原告自建自用混凝土被指違章

  “起訴崇義萬年青也是被逼無奈,因為我們在當地的項目已經無法開展正常的施工了。”程經理表示,在此之前,他們在施工現場自建了一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但由於崇義萬年青向當地城建等部門舉報,他們的攪拌站面臨被拆除的險境。

  記者注意到,崇義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和崇義縣環保局等部門先後下達過責令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浙江城建違反了《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

  崇義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于1月19日向浙江城建下達了《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稱在公告發佈之起7日後,將會同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混凝土攪拌站建設設施。

  崇義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一位姓湯的黨委副書記向記者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浙江城建在施工現場建設的混凝土攪拌站沒有經過城鄉規劃局的批准,屬於違章建築。”

  不過,江西凱萊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向記者表示,由於浙江城建自行建設的攪拌站是自用,到底是臨時建築還是屬於建設設備,還值得商榷。

  崇義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崇義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先後對浙江城建下達處罰決定書之後,浙江城建不服,分別向崇義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訴狀,要求上述兩部門依法撤銷先前下達的處罰決定書,崇義縣人民法院分別受理了該兩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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