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金集團原經理受賄受審 辯稱收錢無可厚非
- 發佈時間:2015-11-23 11:29:00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李春暉
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地質資源部原經理楊志剛,因涉嫌受賄于前日在二中院受審。新京報記者 尹亞飛 攝
被控涉嫌受賄296萬元的中國黃金集團地質資源部原經理楊志剛,前日上午在二中院受審。法庭上,楊志剛僅對10萬元的指控予以認可,而其他的收錢行為大部分是自己付出勞務後的回報。
涉賄被訴受審追加“兩宗罪”
1955年出生的楊志剛曾擔任中國黃金集團規劃發展部經理、地質資源部經理。去年7月10日,警方以涉嫌玩忽職守將楊志剛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批准逮捕。經過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後,二分檢以涉嫌受賄罪對楊志剛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3年間,楊志剛利用擔任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規劃發展部經理、地質資源部經理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李某、毛某等3人請托,為3人承攬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下屬礦山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好處200余萬元。
2010年至2011年間,楊志剛接受懷化益德礦業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某請托,為該公司向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轉讓會同縣鑫發礦業有限公司51%股權提供幫助,並兩次收受胡某給予的錢款30萬元。
前天開庭後,檢方又對楊志剛追加起訴了兩項犯罪事實。其中夥同北京地合礦業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于2011年利用楊志剛擔任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地質資源部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中國黃金集團夾皮溝礦業有限公司獲得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經費提供幫助,並利用地合公司收受中國黃金集團夾皮溝礦業有限公司給予的40萬元錢款。
同時楊志剛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夥同張某于2005年利用楊志剛擔任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礦産資源補償保護項目評審專家的職務便利,為原銅陵金蟾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經費提供項目,並利用地合公司收受原銅陵金蟾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給予的錢款26萬元。
妻子證言顯示其收受賄款
上午9點半,滿頭白髮的楊志剛被帶進法庭,他否認了檢方的大部分指控:“不屬實,我收了李某、毛某和張某的200萬元,但我認為收錢不屬於受賄,我收胡某的錢確實是屬於受賄,但是錢數不是30萬元,而是10萬元。而且這10萬元的犯罪事實是我自己主動坦白的。”
“其實收取10萬和30萬是沒什麼區別的,如果真的收了,我為什麼不承認呢?”楊志剛説,胡某給自己10萬元是在過節前,他當做是感謝費收下了,但至於其他20萬則是胡某編造的。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顯示,2011年9月,胡某曾經到醫院探病時給過楊志剛錢,但是楊志剛否認自己在醫院曾收過錢,“我當時要看病,就委託胡某幫助掛號,後來在看病時,胡某到醫院看望,當時他就帶了一本書……”
對此法官問:“常理上別人去探病只帶一本書,你覺得合理嗎?”
“我就是看病去了,門診也沒有地方坐,水果沒法吃,所以胡某給我帶了書。”楊志剛否認自己收了錢。聽到楊志剛的解釋,法庭不少旁聽人員有的笑出了聲。
但是胡某和楊志剛的妻子的證言都顯示,胡某將書和賄款放在袋子裏交給了楊志剛。
雖然不認可檢方指控,楊志剛在最後陳述階段還是表現得非常悔恨,他哽咽著説希望法庭對他從輕處罰,讓他能夠利用專業知識再對社會有所貢獻。
此案未當庭宣判。
追訪
行賄者:楊志剛收50%“好處費”
兩行賄者上周受審;稱多次向楊志剛行賄,數額均達上百萬元
向楊志剛行賄的一共有4個人,其中李某和毛某上周已經在二中院受審。
53歲的毛某是一名地質專業的女高級工程師,原在長春黃金設計院工作,與楊志剛是老同事。毛某在2007年註冊了一個礦業技術開發公司後,多次行賄楊志剛,為數十家企業申請國家專項資金項目,共向楊志剛行賄120余萬元。
此外,毛某的同事、案發前在長春黃金設計院任技術經濟專業首席工程師的李某因被控行賄罪也在二中院受審。起訴書指控,李某于2007年至2012年間,在承攬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下屬礦山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賄賂楊志剛共100余萬元。
毛某介紹,她的公司並沒有出具報告的資質,礦上的企業之所以選她是因為企業都是楊志剛給她介紹的,她至少為11家企業申報國家專項項目資金。
“一個礦山企業想要申請國家資金項目的大致流程是,需要通過國企初評之後,再從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抽調專家進行評定”,毛某稱,楊志剛對推薦的礦山企業,在初審過程中給予“幫助”,使這些企業順利通過初審。
毛某説,與這些礦山企業之間的交易她都會向楊志剛彙報,楊志剛會要50%的“好處費”。
案情
楊志剛稱付出勞動收錢“無可厚非”
負責企業申報專項資金評審,通過介紹項目收取“回報”
楊志剛是典型的“專家型官員”,在該領域內,他的資歷和專業都可謂頂尖:長期在長春黃金設計院工作,之後調到黃金集團,歷任規劃發展部經理、地質資源部經理等,還擔任了總工程師,負責協助集團副總工作。
據了解,每年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都會下撥專項資金,申報流程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文,黃金集團下屬的企業上報材料,由黃金集團進行初審後將符合的企業材料申報給兩部委,然後兩部委評定後下撥資金。
在上述流程中,楊志剛負責對企業申報進行評審,負責組織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並最終在評審材料上簽字。楊志剛稱中金集團有20多個下屬企業,最終能入圍的企業只有2、3個。而哪些企業能夠入圍,他作為專家和專家組組長要出具評定意見的。
“我確實給李某、毛某和張某介紹了企業。”楊志剛説,每次下屬企業請他推薦項目,他就會推薦李某等3人,待項目被批准後李某等3人會給他錢,“但是這些錢不能説我收受賄賂,因為在整個項目過程中,我會幫助李某他們的設計提出意見,甚至怎麼改我都要具體指導”,楊志剛認為,自己付出了勞動和專業性的指導,獲得錢款作為“回報”無可厚非。
解讀
“專家型官員”職務犯罪危害更大
法律界人士表示,專家學者型的官員,一旦捲入到錢權交易,危害性會更嚴重,因為這類官員往往由於掌握著一個行業的核心技術或者專業知識,涉及專業領域的工程,這些官員會利用專業的知識透露資訊,一方面造成行業內競爭不公平,二來給行賄人提供鑽空子的機會,久而久之,破壞了整個行業公平競爭的環境,會對某個行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