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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美廉美永輝樂購等大超市因食品安全“中槍”

  • 發佈時間:2015-03-12 07:30:40  來源:中國日報網  作者:張雷  責任編輯:朱苑楨

  今天上午,大興法院對2010年-2014年所審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糾紛的案件進行了調研,發現被告絕大部分都是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商。其中不乏物美、美廉美、永輝、樂購等知名大型超市。

  經統計,大興法院2010年-2014年所受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共計22件。其中,2010年為5件,2011年為2件,2012年為4件,2013年7件,2014年為14件,總體呈現不斷增多趨勢。所有消費者都要求超市等銷售商返還購物款,並按《食品安全法》規定賠償10倍價款。

  大興法院民四庭庭長康臨芳表示,很多消費者傾向於在大型綜合超市和商場購買食品。但是大興法院統計食品安全案件發現,轄區內的北京物美綜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美廉美商業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樂購特易購商業(北京)有限公司等大型綜合超市均成了相關案件的被告方。

  康臨芳表示,“大型綜合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紛紛‘中槍’,表明消費者無論在哪購買食品,都不能完全地將食品安全問題寄希望於銷售商的自覺。”

  相關案例買到過期食品 消費者得10倍賠償

  2014年2月28日,原告范某在被告超市買了7盒60枚裝柴雞蛋,其中,1盒載明生産日期為2014年1月27日,6盒載明生産日期為2014年1月29日,保質期均為常溫30天。

  當日,原告范某到北京市大興區亦莊鎮食藥所舉報某超市銷售過期雞蛋一事。

  北京市大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4年3月3日立案,確認被告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被告某超市做出行政處罰。

  2014年3月8日,被告某超市為原告范某開具發票。此後,范某起訴索賠。

  被告某超市對原告范某所訴事實認可。但同時認為,自己並非有意出售過期食品,而10倍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對消費者有損害,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不應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給消費者,故被告對本案中的銷售行為存在明顯過錯。

  另一方面,消費者向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不以消費者的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退還貨款434元並支付原告范某賠償款4340元。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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