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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幾個細節耐人尋味:雙方公告有微妙差異

  • 發佈時間:2015-02-11 08:28:21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謝冠斌  責任編輯:張少雷

  此次調查將成為中國乃至全球反壟斷法執法史上的標誌性案件。有理由相信我國執法部門不會支援將《反壟斷法》作為不合理限制智慧財産權的新武器。

  日前,國家發改委公佈了對高通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的處理結果,責令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並處60.88億元罰款,高通方面表示將接受處罰並整改。考慮到此案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行為是歐美等先進反壟斷司法轄區關注的前沿問題,毫無疑義,此次調查將成為中國乃至全球反壟斷法執法史上的標誌性案件。

  本案的意義不僅僅止于公眾關注的天文數字的罰款金額,還有幾個細節耐人尋味。一個是高通發佈的公告與發改委公告中有關許可費標準的微妙差異。高通公告中提出“對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銷售的手機,按整機批發凈售價的65%收取專利許可費”,有人會質疑這是一種政府為標準必要專利定價的行為。但應當注意的是,發改委在公告中僅僅認定高通存在“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專利許可費”的壟斷行為,並沒有進一步涉及具體收費標準。聯想到本案處理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政府是否應當或者有權為智慧財産權定價?最後答案是明確的,發改委沒有為高通的許可費定價,所謂降價是高通公司自我整改的承諾。

  與此密切相關的另一個質疑是,中國作為智慧財産權後發國家,是否出於保護民族産業等理由而將反壟斷作為不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藉口?這種質疑的所謂合理性在於,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快速發展客觀是由於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而且在智慧財産權保護實踐過程中始終存在所謂現階段不能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的“適度保護”論調。

  既然我國已經建立了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律體系,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智慧財産權予以嚴格保護,任何一級政府都不能為了實施某種産業政策而對本國企業實施特殊保護,這損害的不僅是境外智慧財産權權利人的利益。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依法保護智慧財産權對鼓勵企業創新、完成産業升級有重大意義。這種選擇性執法最終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適度保護論”實質上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損害的是法治的權威和公信力。

  那專利這種壟斷權利的行使是不是沒有合理約束的路徑呢?高通案無疑給出了正確的回答,即對個別企業濫用智慧財産權導致損害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壟斷行為,應當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規制。

  高通案打開了正確的大門,但隨之帶來的擔心是,《反壟斷法》對智慧財産權的限制會不會被濫用?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智慧財産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智慧財産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尤其是,第55條是反壟斷法的“附則”部分。由此可見,專利權遇上《反壟斷法》只是例外。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有理由相信我國執法部門不會支援將《反壟斷法》作為不合理限制智慧財産權的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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