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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長江被正式批捕 雙方律師爭議惠州管轄權

  • 發佈時間:2015-01-15 08:27:2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藝文

  近日,記者從廣東惠州市檢察院獲悉,雷士照明(02222,HK)創始人、原CEO吳長江,已被廣東惠州市檢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不過,吳長江方面的法律顧問、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主任熊智提出異議,其在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來的書面材料中表示,從2012年開始,吳長江便在重慶長期工作及居住,且控告人雷士照明(重慶)公司不在惠州,惠州公安對吳長江本案沒有管轄權;此外,吳長江一案從實體上講,不具備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法律特徵。

  昨日 (1月14日),德豪潤達(002005,SZ)相關人士向記者發來雷士照明常年法律顧問起草的意見材料,稱惠州警方管轄是符合規定的。

  吳長江律師:惠州公安沒有管轄權

  據了解,2014年10月,惠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對吳長江予以刑事立案,同年12月5日,吳長江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月1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惠州市檢察院獲悉,吳長江已經被正式批捕。“我始終堅持認為,惠州公安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是否構成犯罪更是存在爭議)。”熊智在給記者發來的短信中表示。

  熊智認為惠州公安沒有管轄權的理由是,控告人雷士照明(重慶)公司不在惠州;吳長江本人長期居住在重慶,工作地點也在重慶;涉案中5個借款單位均屬於重慶登記註冊的法人,貸款銀行無一不在重慶。

  熊智向記者發來的書面材料顯示,吳長江在惠州共有兩處住所,其中一處從2012年1月開始便無人居住,另外一處從2011年開始便出租給他人居住。

  熊智認為,由於吳長江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完全不一致,依照《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雷士方面:惠州警方管轄符合規定

  不過,雷士照明常年法律顧問給出了相反的意見。

  昨日,德豪潤達相關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出具了一份名為《吳長江涉嫌挪用資金罪由惠州警方管轄是符合規定的》的文件,該文件由雷士照明常年法律顧問提供。文件回應稱,惠州警方管轄是符合規定的。

  上述文件提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等。

  該文件進一步稱,吳長江涉嫌挪用資金罪所挪用的資金,部分是吳長江實施犯罪需要而有預謀地從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抽調到重慶的,惠州市屬於吳長江犯罪行為發生地。該法律顧問表示,吳長江的戶籍所在地是惠州市,“因此,惠州市公安機關對吳長江涉嫌挪用資金罪具有管轄權。”

  文件中還提到,2014年8月,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公安機關控告吳長江存在挪用公司資金行為,緊接著,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向惠州市公安機關報案,控告吳長江大肆挪用公司銀行存款。文件顯示,控告由惠州市公安機關受理,而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因此,惠州市公安機關偵查吳長江案件也符合公安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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