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洛尼傢具逾期4月未交工結算 被指涉虛假宣傳
- 發佈時間:2016-04-17 08:53:12 來源:中國青年網 責任編輯:李喬宇
“我們的噩夢從8月8日就開始了。”張女士用“噩夢”來形容她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鼎城路9號的博洛尼傢具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洛尼”)之間長達四個月的“裝修緣”。
家住豐台區馬家堡東裏政洋家園的張女士,被博洛尼“甲醛釋放量優於國標3倍”“變態級環保”的宣傳所吸引,于2015年8月8日與博洛尼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合同),合同中約定施工期限為2015年8月8日至12月9日。
“但到2015年12月9日時並沒有任何完工的跡象,不斷地出現各種問題。諸如家裏氣味兒太重、使用非承諾膠、兒童房的地板待修理等。”張女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她因此質疑博洛尼虛假宣傳、誤導欺騙消費者。截至本報發稿仍未交工結算。
博洛尼涉嫌違約遭消費者起訴
2016年元宵節過後,張女士委託律師一紙訴狀將博洛尼告到豐台區人民法院,理由是合同違約,豐臺法院已受理該案。張女士稱自己是在多次聯繫博洛尼、表達訴求無果後不得已才將其訴至法院。
據張女士稱,最初發現家裏氣味嗆鼻時,張女士和家人都認為屬於裝修時的正常情況,欲借助開窗通風讓氣味散去。但後來她發現博洛尼使用的建材膠並非其承諾的MS膠時,“當時都震驚了”,張女士説博洛尼實際所用膠氣味十分刺鼻。
博洛尼北京分公司市場總監李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承,“張女士家裏的淋浴屏用的不是承諾的MS膠水,但發現後已換掉。”
2016年1月份張女士聯繫博洛尼裝修管家蘇先生,要求檢測家裏空氣,蘇先生告訴她博洛尼不負責檢測,張女士可自請第三方機構檢測,檢測後將結果反饋到博洛尼處,博洛尼再做決定。
1月15日,張女士所委託的中環華信環境監測(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顯示,檢測項目為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檢測依據為GB/T 18883-2002《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結果欄標明兒童房的各項指標中除苯之外,均是不符合標準,主臥的TVOC、甲苯、二甲苯也不符合標準。
張女士隨即聯繫蘇先生,告知其檢測結果,讓其安排人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治理。約三天后,蘇先生稱博洛尼會安排專業人士再做檢測。並於春節前夕,帶人到張女士家裏做了檢測。
“我們左等右等,也沒有看到博洛尼的檢測結果,過了幾天,説是待治理。”張女士稱蘇先生在電話中告訴她空氣治理需等到元宵節以後。她提議自己找公司治理,費用由博洛尼承擔,但未與博洛尼達成共識。
張女士告訴記者,“春節後,過完正月十五,我們就起訴了。”張女士的代理律師孫律師表示,訴狀中有三個要求,一是要求博洛尼全額退款。二是賠償違約金,三是賠償張女士租房損失。
據介紹,施工合同上的竣工日期是2015年12月9日,但截至目前,博洛尼仍未交工,交工手續和質保單等都未辦理,並且張女士表示自己2016年春節前夕租了房子居住,迄今為止已有兩萬多元的房租,所以博洛尼應當賠償違約金以及租房損失。至於全額退款,是因為博洛尼的宣傳手冊上標明“優於國標數倍,不達承諾,全額退款”字樣。
張女士稱自己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一方面是對博洛尼“怠慢”自己的行為十分不滿,另一方面她認為博洛尼在欺騙消費者,“宣傳手冊中承諾的變態環保難道就是不達標然後治理,治理完了再賠錢?”
據了解,3月18日,豐臺法院已聯繫博洛尼。但博洛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顧志煒和市場總監李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均表示,未收到法院相關傳票。
對於張女士請的第三方檢測的結果,李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結果不可信,“雖然業主請的第三方檢測方具備CMA認證,但此結果未按照約定的,檢測時,博洛尼、業主以及檢測機構三方同時在場的規定,業主帶人檢測的時候我們不在場,操作規範性和環境等條件並不知道是否可信。另外業主出具的檢測報告中檢測的標準和我們承諾的檢測標準不同。我們承諾書上已明確,是根據GB50325-2010標準檢測,而業主請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是按照衛生部推薦GB/T18883-2002標準進行檢測的。”
顧志煒亦稱,“一個是標準的差異,一個是檢測的條件和方法的差異,我們要求檢測前要開窗通風七天,密閉一個小時,如果這些條件沒達到就説空氣品質不合格,我們是不認可的。”
據了解,室內空氣檢測分為兩種標準,一種是由建設部頒布的《民用建築室內環境污染物控制規範》GB 50325,適用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工程品質驗收時的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一種是由衛生部頒布的《室內空氣品質標準》GB/T18883-2002,適用於住宅和辦公建築物,其他室內環境。
業內專家稱,前者是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後者是國家的推薦性標準。並稱,兩者在檢測條件、參考數值、檢測內容等方面存在區別,後者較適宜人居環境健康,但目前對建築開發商、裝修商、傢具商並沒有強制約束力。
博洛尼:內部檢測基本達標
張女士告訴記者,狀告博洛尼後,其運營部王經理出現了。3月11日,蘇先生陪同王經理來到張女士家中,商討賠償方案。
張女士提供的錄音資料顯示,關於賠償金額問題,張女士的底線是10萬元,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錄音中博洛尼運營部王經理對張女士訴求的回復是“您的訴求是三條,其實是兩件事,一個是環保不達標,一個是延期。應該是先治理,再談賠償方案的事。現在您不接受治理,那就剩賠償金額的事了。”
而張女士認為只有在博洛尼提出的賠償方案、她能接受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允許博洛尼請第三方來治理室內空氣。如果跳過賠償方案,直接談治理,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徑了。博洛尼王經理則回應“那你起訴吧”。
3月18日,記者給位於北四環鼎城路9號的博洛尼店店長楊先生打電話了解情況時,被告知,關於張女士的問題已由公司高層直接對接,具體情況他不清楚。“我這邊只是負責銷售,不清楚誰跟客戶對接,有問題找法務了解。”
3月19日,李倩告訴記者,目前博洛尼有多人在跟張女士對接,包括管家、管家負責人,甚至公司高層。
“現在我們還是希望能和張女士達成一致,形成一個解決方案,出具一個三方都在場的檢測報告,但是張女士一直非常堅持,要求索賠。至於張女士説之前我們公司也安排人做過一次檢測這事,公司內部也在調查,檢測報告也沒有見過。”李倩説。
3月30日,李倩再次接受記者採訪時則提供了上述公司員工蘇帶人檢測後的檢測結果,並告訴記者“蘇帶去檢測的不是第三方檢測公司,是我們內部的檢測人員,相關檢測報告已經出來,各指標基本達標。但此檢測結果並未給業主看過,檢測完後馬上是過年,然後是全國兩會,後來再聯繫業主都未聯繫上”。
“現在業主不讓做處理,不知道客戶什麼目的,就是要錢。”顧志煒還表示,“針對延期交工違約事宜,會調查原因,如果是我方責任,我們會按照合同約定的按延期天數進行賠償,我們有明文規定延期一天賠償多少錢,此外造成客戶無法按時入住所造成的損失我們也會考慮進行相應的補償。”
據張女士介紹,自2016年1月份始,她和博洛尼交涉的所有事宜,博洛尼方均由蘇先生轉達。記者聯繫到蘇先生,但他只説“已經向上級反映情況,你可以找公司專業處理此事的人,這兩天應該會和您聯繫”。但蘇先生並未透露他將“情況”反映給公司哪個部門、哪位人士。
3月20日,記者從李倩處獲悉,3月21日博洛尼負責人會進一步與客戶張女士交涉。
次日,張女士告訴記者,博洛尼裝修管家蘇先生在電話中告訴她,博洛尼高層領導要約談她,“我暫時沒有答應他,上次為了跟上述經理談,我們兩個人都請假過去,還把律師大老遠也叫過去,結果他們沒什麼誠意,什麼結果也沒有。”張女士説。
被指涉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
上述經歷後,張女士對博洛尼“甲醛釋放量優於國標3倍”“變態級環保”等宣傳語産生質疑,售前熱售後冷讓其直言“虛假宣傳,誤導欺騙消費者”。
對此李倩解釋稱,“甲醛釋放量優於國標3倍”的宣傳語不針對空氣品質,只針對博洛尼板材。而變態級環保則是“首先從板材上控制甲醛釋放量”,然後,“承諾使用的膠是優於國家標準6倍的MS膠,同時在我們平臺上買的建材産品全部是合格的。”
並稱,只要全屋選擇的是博洛尼産品和裝修,我們就承諾空氣品質達到GB50325標準,如果不達標我們全部退款。根據承諾書上的流程協議,目前應該做一個業主、博洛尼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同時在場的空氣品質檢測,但聯繫不到業主。
顧志煒表示:“按照承諾書上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出現諸如上述業主産生的空氣品質質疑,我們會先做三方都在場的空氣品質檢測,如果檢測各指標不達標,我們進行治理,治理完之後仍不合格,我們全部退款進行補償。”
對此,張女士則表示:“感覺受到欺騙,簽合同前後從未聽博洛尼説過不合格就治理這一環節。簽合同的時候根本沒見承諾書,是我們再三要求後,博洛尼的設計師才在我們裝修期間將承諾書寄過來的。如果知道是治理後的環保,我們根本不會找博洛尼。其宣傳承諾的施工現場微信直播也沒看到。現在就等著法院開庭審理此事。”
張女士提供給記者的三份承諾書顯示,簽訂時間均為2015年8月26日,裝修協議簽訂時間是同年8月8日。
受訪業內人士分析,“延期、使用非承諾膠水,出現問題後多次對接不恰,使業主對博洛尼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北京大學法學院企業與公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蔣大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一旦構成廣告行為,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主應該對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在廣告過程中不能有不切實際的宣傳。如果存在不切實際的宣傳,就有可能構成發佈虛假廣告。
蔣大興表示,如果確定廣告主所發為虛假廣告,工商局可以對廣告主做出行政處罰。同時設計和製作該虛假廣告傳單的人,“包括這個裝修公司本身,它們可能會有一些連帶責任,尤其這個行為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在廣告法上,可能構成違規行為。
就合同法而言,如果博洛尼“變態環保”的承諾有公司的蓋章,也就是説承諾書作為專用合同的附件出現,承諾書可以構成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另外,如果客戶張女士在博洛尼的環保承諾書上簽了字,那博洛尼的環保承諾書就是一份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客戶張女士與博洛尼簽訂環保承諾書之前,博洛尼存在虛假的宣傳行為,便構成合同欺詐。
蔣大興指出,一旦發現存在合同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權一般在一年內行使;若消費者不主張撤銷合同,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鋻於這個裝修已經基本完成的情況,它不可能撤銷合同,那麼裝修公司可能構成侵權。”蔣大興進一步分析,因為目前張女士的房子在裝修工作基本完成的情況下卻不能正常入住,損害了張女士財産使用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産品品質法律事務部王律師表示,博洛尼或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王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全面的資訊,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