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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被罰60.88億元釋放什麼信號

  • 發佈時間:2015-02-11 08:36:2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林火燦  責任編輯:朱苑楨

  國家發改委開出反壟斷執法史上最大罰單——

  高通被罰60.88億元釋放什麼信號

  高通公司被依法處以60.88億元的罰款,不僅處罰金額再創新高,更觸及智慧財産權、專利許可等反壟斷前沿領域。“中國製造”在突圍過程中,除了要切實加快自身實力、創造性和品牌定位的提升,依法反壟斷、營造健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也是重要保障——

  2月1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宣佈,決定對高通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責令高通公司停止相關違法行為,並處以60.88億元罰款。

  高通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司不尋求任何進一步的法律程式進行抗辯,並將根據整改方案對相關商業行為進行修改。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高通壟斷行為的處理公平公正,處理結果有力體現了維護市場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宗旨和目標。

  堅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從高通公司被調查,到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出處罰,前後已歷時5年之久。

  “經過長期關注和研究,我們拿到了一些關鍵性證據,基本上判斷出高通公司確實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活動行為,決定對高通公司正式啟動反壟斷調查。”許昆林表示,經過對數十家國內外手機生産企業和基帶晶片製造企業的深入調查,國家發展改革委獲取了相關證據,充分聽取了高通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並就高通公司相關行為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了研究論證。

  記者了解到,經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論證,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和基帶晶片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存在收取不公平高價專利許可費、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在基帶晶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條件3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高通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阻礙和抑制了技術創新和發展,損害了消費者利益,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規定。”許昆林説。

  根據調查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高通公司最終開出了60.88億元罰單,並責令高通公司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關鍵要取得及時糾正效果

  60.88億元的罰金,創下了我國實施《反壟斷法》執法以來的最大罰款數額,也遠超2013年以來我國反壟斷執法的罰金總和。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對存在價格壟斷和價格操縱的企業處罰額度為上一年銷售額的1%至10%,主動報告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許昆林表示,高通公司違法行為性質嚴重、程度較深,持續時間長,應當依法給予較重處罰。

  不過,此次對高通公司並沒有處以其2013年度在我國市場銷售額10%的罰款,而是處以8%的罰款。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反壟斷調查過程中,高通公司能夠配合調查。高通公司主要負責人先後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反壟斷機構進行了28次正式溝通,並主動提出了對某些無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所有整改措施。

  許昆林表示,高通公司提交的所有整改措施回應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調查,滿足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和整改的要求。高通公司也承諾將積極履行上述整改措施,及時糾正有關行為。

  “高通公司對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處理結果不進行抗辯,並將按發改委要求適時支付罰款。”高通公司總裁德里克·阿博利表示,“這次調查已經結束,相信我們的許可業務能夠很好地參與到中國對3G/4G技術推廣過程中去,期待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未來繼續支援高通在中國的業務。”

  保護和促進企業創新積極性

  “中國反壟斷機構的處理結果消除了高通公司在中國業務的不確定性。”高通公司CEO史蒂夫·莫倫科夫説,公司將繼續加大在中國的投資,以謀求更好的發展。

  “我們注重保護智慧財産權,但堅決反對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這也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許昆林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高通公司在我國持續投資表示歡迎,並支援高通公司對使用其受到專利保護的技術收取合理的專利費。

  通信業知名觀察家項立剛對媒體表示,高通承諾改變專利授權的標準,對中國手機廠商的成本降低將會起較大作用,對於整個手機産業鏈有積極的影響。

  中興通訊在給《經濟日報》記者的書面回復中説,“中興通訊歡迎發改委對高通做出的決定。此次決定將會對全球通信産業發展産生深遠影響,並會對中國市場智慧財産權的良性發展、構建公平競爭的創新環境産生積極作用。”

  “相信國內從事通信産品生産銷售的企業和廣大消費者將因此受益。”華為公司在給《經濟日報》記者的書面回復中也指出,此次處理結果有利於通信行業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改善,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提高國內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

  “反壟斷的意義在於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許昆林指出,競爭是創新的原動力,只有在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企業才能永葆創新熱情。我國加強反壟斷執法,就是要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包括外資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也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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