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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旅遊新規引質疑:1天最多購物1次 不超90分鐘

  • 發佈時間:2015-12-20 08:07:5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導讀】雲南出臺新規,限定旅行社1天最多安排1次不超過90分鐘的購物,如此新規遭消費者質疑,難道從此可以名正言順地強制購物?乘客車票丟失被要求全額補票,狀告鐵路部門敗訴。手機購票短信為何不能視為有效客票?消費者紙質車票丟失怎麼辦?

  央廣網北京12月19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聚焦本週消費投訴熱點。

  近年來,旅遊大省雲南屢屢爆出導遊辱罵遊客、強制購物等新聞,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近日向各州(市)旅遊委(局)下發通知,決定組建一批旅行社集團,通過規範旅行社集團行為來達到規範經營、提升服務品質的目標。方案要求:杜絕不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的行為,並規定旅行社購物次數每天不得超過1次,購物時間每次不得超過90分鐘。

  雲南旅發委的這一新規發佈後,不少網友表示支援,認為新規對規範旅遊秩序有所幫助;但是也有不少網友擔心這一措施治標不治本:規定了購物次數和時長,反而可能成為"旅遊強制購物"的"授權書"。也有部分網友建議,如果需要有購物項目,那就在合同裏寫出來,沒必要藏著掖著。別合同裏啥也不寫,到旅遊地點的時候把我們一塊拉過去,去一個莫名其妙的地方去買東西,而且不買還不行,不買就罵我們,甚至打我們。

  對此,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潘圓、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進行點評。

  潘圓:大家比較關注對購物限定的時間和次數,我認為這個事情處理的方式是非常僵化的,目前來曝出來的因為購物産生的糾紛,基本上都是低價旅遊出現的一些現象,跟目前的導遊體制有很大的關係。實際上國家旅遊局很早規定強制購物是不允許的,而且負團費零團費都是違規的。雲南方面發生了惡性事件以後,希望及時有一個改變,出臺一些規則,但是這種規則實際上是不符合實際需要的,而且是一種僵化的管理模式,很多政策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應該建立一個整體的這種框架和變革。

  邱寶昌:旅遊者的目的不同,旅遊的設計應該不同,就應該根據旅遊消費者的方式和目的設計不同的旅遊板品,由他們來決定。旅遊法裏,包括旅遊合同,並沒有限制旅遊的次數和時間。它是要求招攬顧客不得購物收回扣等,所以對這種違反《旅遊法》行為應加大執法力度。第二,合同的歸置應該要契約精神要尊重,旅遊産品應該細化,我們的旅遊合同可以提供一些更多的示範文本。

  經濟之聲:網友們有一些擔心,現在規定了可以購物一次90分鐘,是不是就給這個強制購物披上了一個合法的外衣?

  邱寶昌:有的旅行社給消費者2次、3次購物,時間很長,消費者投訴很多。現在監管部門管了,最多不超過一次。難道一次就合法嗎?不管是一次兩次還是三次,只要雙方達成和議,應該去尊重他們的意思,現在行政部門規定不超過90分鐘,這也是沒有依據的,它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應按照《旅遊法》相關規定,而不是説不超過90分鐘。本來可能還沒有安排購物的,他就拿了依據,可以安排,只要不超過一次就合法了。誰給你的底氣?《旅遊法》並沒有這樣規定。旅遊法包括旅遊合同裏9項內容當中,沒有購物細節,只有其他約定。現在加上一個專門購物不超過90分鐘,不超過一次就合法的方案,我認為這樣不妥。

  潘圓:實際上它是以加強監管的名義剝奪消費者的一部分選擇權,這本來這是我應該自己選擇的,我喜歡逛1個小時,或者逛2個小時是我的權利,另外對於購物條款的約定,我們忽略了一點,就是討論了就是説應該雙方自願的,不能強制的。另外旅遊公司跟消費者約定的購物,應該是優質的購物,而不是在指定價格虛高的,消費者不信任的環境去購物。

  羅先生在去年11月27日,通過鐵路客服中心12306網站購買了一張南京南—無錫的G7039次二等座車票,票價84.5元。11月28日,他在南京南站進站後換取了紙質車票,經檢票乘坐了G7039次列車。到達無錫站之後,在出站前發現紙質車票不見了。他向出站口檢票人員出示了12306網站發送到自己手機上的訂票資訊,並出示了身份證,表明自己已經購過票。不過,工作人員仍要求羅先生補交票款84.5元,並加收了2元手續費。羅先生認為,他已足額支付了票款,鐵路部門要求加收車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在交涉過程中他被懷疑逃票,精神上遭受了痛苦。今年8月,羅先生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請求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合計86.5元,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現在判決結果已經出來了,一審判決不支援羅先生退還補票款的請求。現在羅先生還是不服,表示要上訴。法院的審理認為,羅先生提供的手機短信不是有效客票。在乘客與鐵路部門的承運合同成立後、檢票上車前,旅客可以通過退票、改簽等手續對合同進行解除或變更,退票的旅客喪失原有客票,改簽的旅客取得新客票,而手機中保存的資訊卻不會變化。因此,手機短信僅具有證據的作用,僅能證明曾經購買過客票。手機短信反映的只是合同成立時的狀態,與合同生效時的狀態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擁有手機短信不必然表明旅客享有該短信記載的客票權利。

  潘圓:判決結果是比較荒謬的,舍本逐末,只抓住了羅先生提供證據的一個方面,説手機短信是證據的一個方面但不能作為持票的證明,但問題在於從購票系統裏應該是有對照的。如果我提供必要的身份證件在系統裏能夠查到,確實是買了票,我認為就是可以證明雙方有一個實質性的協議簽訂,這種協議紙質的只是合同的一個表現方式,而不是沒有了它就沒有了雙方的約定。12306鐵路系統,既然購票能夠發短信提醒他,退票也應該能提醒他,你沒有發是系統的缺陷,以系統缺陷來認為消費者提供證據不完備,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邱寶昌:現在是實名制,實名制就要要求三證合一,一個是車票作為證據,一個是身份證明,軍官證、身份證、護照,這是一個證明,還有就是刷臉,看你的人,要三證合一,把你的外在相貌和票統一以後才能進去,這就證明已經有票,那還補什麼票?如果沒有證沒有票,證票人不合,就進不了站。你現在允許進站,他持身份證拿著票進站了,也就是他這個票沒有被人退票、改動。鐵路法確實講,乘客應當持票上車,這是在原來法沒有搞實名制的時候,可以要求你補。我想等待的法律再去認定,這位即使敗訴了,要敗得明白,鐵路説了車票才是憑證,但進站已經驗過了,憑證丟失了,為什麼還要補?實名制有什麼意義?如果不是實名制,鐵路這種做法我認為可以理解,有的是逃票的,沒有去驗票,誰都可以去上,這種情況有可能。但現在都是一一對應的,第一驗票口的服務人員知道,另外系統知道。建議這位消費者,上訴、不要撤訴,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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