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新修訂:用嚴法護佑“舌尖上的安全”
- 發佈時間:2015-05-04 07: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近5年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被修改完善。新修訂的法律共10章154條,與現行法律的10章104條相比,修改內容較多。
食品安全大於天。應當承認的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改善食品安全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一次立法不可能窮盡所有社會問題,也不可能跟得上社會的發展速度。5年多的實踐表明,現行食品安全法確有待完善之處。同時,新的時空條件下已然又出現諸多新問題和新挑戰,譬如懲戒手段失之於軟、責任追究目標不明確等問題。這導致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心有餘而力不足,達不到震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目的。
面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和執法實踐中暴露出的諸多問題,此次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生産經營者為“第一責任人”的角色定位更加凸顯,將現行“九龍治水”式的多頭監管體制改為相對集中的監管體制,明確了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思路進一步得到展現,具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也更合乎國情、更具震懾力。
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彌補了原來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強化了對各類食品安全的預防及懲戒措施,增強了執法手段的可操作性。而“增設監管部門負責人約談制”、“嚴格監管嬰幼兒配方食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等規定的寫入,標誌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更加完善。
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亮點頗多,如“禁止劇毒高毒農藥用於果蔬茶葉”、“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防病治療功能”、“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産全程品質控制”、“網購食品納入監管範圍”、“生産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等。最大的亮點,莫過於“嚴懲重處”。這一規定首先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的管理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當務之急,各級監管部門應增強使命感和緊迫感,明確實施要求和執行措施,全面貫徹落實法律規定,並加強宣傳貫徹力度。特別要強化法律執行情況的督查,堅決杜絕個別部門以犧牲法律和人民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地方經濟增長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發生。對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的行政人員要嚴肅問責,對唯利是圖、以身試法的生産經營者要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