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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入網食品應有經營許可證

  • 發佈時間:2014-12-24 07:45:37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就網路食品安全、土特産食品、食品廣告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有委員建議凡在網上銷售食品必須有實體店並取得許可。

  此外,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稅收法定、授權立法、部門立法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其中,有代表建議將稅收立廢的權力收歸全國人大,並制定時間表公佈各個稅種的立法規劃。

  食品安全法

  入網食品應有經營許可證

  在分組審議時,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網路食品現在問題也很大,草案二審稿只對於“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作出了規定,但對入網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沒有作規定,建議增加“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

  該委員表示,這就是説,凡是在網上銷售的食品,生産經營的,都必須有實體店,而這個實體店必須按照食品安全衛生法生産經營的要求取得許可證,才能到網上賣。在此基礎上,再規定“網路食品交易平臺第三方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查驗其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還有委員提出,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希望在附則裏對此定義。現在依據專家解釋,淘寶算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而微信、微網志則不算,以什麼標準來劃分需要在附則裏給出一個定義,即什麼是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學生幼兒餐實行專人試餐

  草案二審稿規定學校、托幼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應該受罰。對此,陳光國委員提出,還應該加上“上述這些單位的主管部門沒有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的,也應該相應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該委員提出,二審稿對集中用餐單位進行了明確,如學校、托幼機構、建築工地。但是忽略了一個問題,即船舶航運也是一個集中用餐的單位,船舶航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食品安全法中作出規定。

  此外,董中原委員明確提出,應明確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除查驗食品安全外,在學生和幼兒用餐之前應當實行專人試餐制度。

  土特産限在許可區域銷售

  草案二審稿對於特殊食品只是規定了保健食品和嬰幼兒食品,有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提出,土特産也應屬於特殊食品,還有是進口食品、新生産的食品、恢復再生産的食品,是否都應該放在特殊食品中,要分層講清楚。

  另外,建議草案規定“土特産食品生産經營必須按照科學健康的要求,改進傳統工藝”。該委員解釋稱,現在很多土特産的傳統工藝是非常落後、不科學的,但是人民群眾又非常喜愛,作為食品安全法來講,應該有一個引導,土特産的生産經營應該按照科學健康的要求改進傳統工藝,並獲得縣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

  此外,土特産還應納入本區域食品監管部門風險監測,並限在許可區域內銷售。

  規範野菜等高危食品使用

  對於食品的監管標準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對此,有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提出,首先要進行食品的分類,再制定相應的標準,比如哪些是大眾食品(普通食品)?哪些是特殊食品?哪些是添加食品?都應該進行明確的劃分,此外,對於土特産、野菜等也需要進行分類和規範。

  全國人大代表宗慶後提出,食品安全標準應強制執行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除食品安全標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他認為,允許地方與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實際上把食品安全標準和産品品質標準混淆在一起,食品安全標準不能允許地方和企業去定。

  車光鐵委員建議進一步強化高危食品的界定和監管工作。他提出,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很多是因為高危食品造成的,例如,學校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中,因為食用山野菜等食物造成的情況比較多,建議在食品安全法中確定以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和事故調查情況確定適合本地區飲食習慣的高危食品目錄和禁用範圍,從而規範本地區高危食品的使用。

  保健食品廣告應嚴格規定

  信春鷹委員在審議中提出,原有法律對食品廣告有嚴格的規定,明確“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的功能”,但實踐中,電視臺的很多食品廣告,都以各種直接的或隱諱的方式宣傳食品的功能,“絕對不是説吃這個可以頂餓,一定説它是有其他功效的”。

  信春鷹舉例稱,現在廣泛做的猴菇餅乾廣告,其中就用了“養胃”這兩個字,它的價格是其他同類餅乾的若干倍,而且該餅乾藥店和食品店均在賣。

  對此,信春鷹建議綜合考慮食品廣告的特殊性,對食品廣告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

  立法法

  制定稅法規劃廢除各類試點

  立法法二次審議稿第9條規定“本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全國人大代表陳澤民提出,建議授權除外的事項應加上稅收。

  他認為,稅收關係到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企業,每一個公民。現在全國有18種稅收,只有3種是人大立法的,分別是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法。另外還有一部分稅收徵管法也是人大立法,但不涉及具體的稅種,其餘的15種都是國務院以暫行的條例和試點的方式推出來的,許多稅種稅率的調整往往也是由政府具體的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一個紅頭文件就決定了政策。沒有經過聽證,發佈通知即成了一種市場調節的手段。

  陳澤民以最近成品油消費稅的調整為例,他提出,隨著國際油價的下降,國內趁機加稅,有關單位連著發了兩個通知稅率漲了兩次,老百姓反應十分強烈。

  針對這些情況,他提出是時候要把稅收的權力收回到全國人大。建議把稅收法治的原則制定一個時間表,將各個稅種的立法規劃列出,儘快廢除各類稅收的暫行條例和試點條例。所以,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稅收相關的法律。

  人大主導立法防止“部門化”

  辜勝阻委員在審議時提出,行政體制中有一個很大的弊病就是爭權諉責,碰到權力都打“籃球”去搶;碰到責任都打“排球”往外推。到底由誰來主導立法?建議把人大主導立法的思想吸納進來,然後明確提出防止立法部門化。

  他認為,現在“國家的權力部門化、部門的權力利益化、部門的利益法定化”,部門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關係上,往往強調“治民”。在今後的立法過程中,要防止部門利益的法定化、防止部門在立法問題上爭權。

  在立法問題上誰主導立法的問題可能是立法法中很關鍵的問題,是由行政部門主導還是人大主導?在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誰能夠主導,誰的意見起到主導作用,立法法需要解決這個問題。

  明確軍事行政法規有關內容

  鄧昌友委員建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範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行政規章的有關問題。

  鄧昌友表示,軍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製定的,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共同簽署,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的形式頒發。比如軍事設施保護實施辦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都如此。軍事行政規章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有關總部聯合發佈的。比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等。

  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行政規章對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許多重大事項作出了明確的規範,對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軍都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現行立法法沒有明確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行政規章的有關問題,致使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行政規章缺乏立法的法律依據,亟待在立法法中來解決這一重大問題。

  所以,鄧昌友建議在這次修正案當中,對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行政規章的法律地位、立法體制、立法程式等等作出明確的規範。

  食品安全立法重要歷程回顧

  2006年

  修訂食品衛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此後,將修訂食品衛生法改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後進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高票通過,並於6月1日正式施行。

  2009年

  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國務院頒布實施《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3年

  國務院法制辦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修訂草案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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