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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代孕"越演越烈 專家支招:應以無償為原則

  • 發佈時間:2015-01-26 09:58:0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靳昊  責任編輯:謝淩宇

  日前,廣東部分地區存在的非法商業代孕行為被媒體曝光,一些黑仲介和診所開展卵子買賣、代孕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業務,有的甚至實現了“跨區域集團化運營”。1月19日,廣東決定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查代孕、買賣卵子等非法行為。

  代孕在我國被明令禁止。然而,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地區的代孕行為不僅沒有杜絕,“地下代孕”反而屢禁不止、越演越烈。對此現象該如何看待?面對眾多不孕不育患者“借腹生子”的強烈願望,代孕合法化在我國有無可能?記者為此採訪了專家。

  爭論:代孕合法嗎

  代孕通常指妻子由於種種原因自己無法懷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宮為夫妻雙方生育子女。對外經貿大學教授徐海燕表示,代孕分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前者是指委託代孕夫婦提供自己的精子卵子,由代孕者進行代孕,代孕者與代孕子女無血緣關係;後者是指代孕者提供卵子,與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這兩者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借腹代孕”與“借腹借卵代孕”。

  上世紀70年代末,國外就已經出現了代孕行為。截至目前,允許代孕的國家有比利時、荷蘭、印度、泰國、俄羅斯等國,美國的部分州和我國香港地區也允許代孕,而瑞典、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和德國等國家則立法禁止代孕行為。原衛生部于2001年發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也規定,禁止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行為。

  為什麼各國關於代孕的基本態度差異較大?這與代孕背後所隱藏的法律與倫理風險有關。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介紹,代孕合同以女性的孕育行為為標的,代孕合同能否履行、違約時如何追責以及代孕子女親屬關係的確定等法律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假如生育的子女有缺陷或病症,雙方都不願意要,該如何保障代孕子女的權益?”孟強表示。

  此外,“如果允許代孕,那麼懷胎十月、一朝分娩作為親生母親的鐵證將會被破壞,母親生育之恩、養育之苦的傳統形象將會被顛覆。甚至一些嬌氣富有的女性,可以讓他人代孕而自己樂享其成。有人也可能會為了獲利而不惜出賣身體替人懷孕生育,這對於公眾都是倫理道德甚至是思想觀念上的衝擊。”孟強進一步表示。

  需求:消除生育困難之擾

  部分人士在質疑和反對代孕的同時,社會上對於代孕合法化的呼聲也不時響起。據2012年《中國不孕不育現狀調研報告》顯示,我國育齡人群中不孕不育率已經高達12.5%。截至2012年,我國不孕不育人數已經突破5000萬。擁有一個孩子,正成為眾多家庭的渴望。

  “這樣的制度設計雖然用心良苦,但是有因噎廢食之嫌。”徐海燕認為,當前做法無視我國眾多不孕不育夫婦的現實生育需求,將正當合理的代孕需求者一概排除在法律之外,也為非法借腹生子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

  “由於嚴禁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所以參與其中的往往是黑診所、黑醫院。在非法運作的市場中,代孕女性容易成為被剝奪、利用和欺騙的受害者,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害而無法維權。”孟強表示。

  南京大學副教授張燕玲認為,作為人工生殖方式的一種,代孕對於幫助先天或後天沒有子宮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懷孕生産的女性,具有極大的精神安撫和身體依賴作用。“在嚴格條件下通過人工生殖技術進行的代孕行為,能滿足不孕不育夫妻的生育煩惱,有助於提升家庭幸福指數,增進社會和諧。”徐海燕認為。

  合法化:代孕應以無償為原則

  如果將代孕合法化,會不會造成代孕行為的氾濫?本就難以監控的商業代孕行為會不會更加肆無忌憚?公眾不無憂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允許代孕的國家和地區,也對代孕進行了嚴格限制,比如禁止商業化代孕和營利性仲介,代孕須由法院審核批准等。”徐海燕建議,對於代孕行為應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態度。委託人原則上應限于不能正常生育的夫妻雙方,並由具備法定資質的醫院開具證明。為避免産生法律糾紛,委託人和受託代孕者還應當簽署書面委託協議並履行公證程式。

  張燕玲建議,依照社會發展和成熟程度逐步加大代孕合法化的步伐,開放初期應僅限于非商業代孕,且所用精子卵子必須來于不孕夫婦。

  針對當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這一部門規章立法層級不高、代孕定義、處罰措施等比較模糊的問題,孟強表示:“如果在適當時機立法機關願意考慮代孕的合法化,則應該立法明確代孕雙方當事人的條件、代孕協議的內容、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益如何保障等。代孕應當以無償為原則,嚴格禁止有償和商業代孕,同時委託人也應當對代孕者支付合理的醫療、營養、誤工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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