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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安中心呼籲市民停止食用四款台灣豬肉松

  • 發佈時間:2014-10-22 09:4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發佈的消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22日呼籲市民停止食用四款由台灣進口、由“台灣農畜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的豬肉製品,因為有關産品使用了劣質豬油製造。業界如持有相關産品,應立即停止供應和回收有關産品。

  根據台灣當局提交的産品資料如下:

  (一)産品名稱:“臺畜原味肉酥”

  原産地:台灣

  包裝:每罐27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添安産品有限公司

  (二)産品名稱:“臺畜海苔肉酥”

  原産地:台灣

  包裝:每罐27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添安産品有限公司

  僑陽陸海産有限公司

  (三)産品名稱:“臺畜原味肉松”

  原産地:台灣

  包裝:每罐30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759阿信屋

  (四)産品名稱:“臺畜原味肉酥”

  原産地:台灣

  包裝:每罐180克/每箱12罐

  製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進口商:759阿信屋

  該中心發言人表示,中心21日傍晚接獲台灣有關當局的通報,指上述四款食品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劣質豬油製造,共約37380罐受影響的食品曾出口到香港。

  他説:“市民應停止食用上述産品,並與有關零售商聯絡。業界如有受影響的食品,應停止供應、進行回收、封存或退回供應商。中心會通知業界有關事件,亦會繼續跟進,包括聯絡入口商,要求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有關交易紀錄,以便追蹤和封存本港可能受影響的食物,保障食物安全。”

  根據香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産,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根據該《條例》第52條,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發言人表示,中心會繼續就事件與台灣當局密切聯繫,並適時採取適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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