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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撞限高桿受損

  • 發佈時間:2014-10-22 09:33:4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許多清 記者曾祥素)劉某駕車在京津高速東石橋下時,車輛與橋下限高桿相撞,造成車輛損壞。保險公司對劉某進行理賠後,將某公路發展集團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理賠款26445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公路發展集團承擔一成賠償責任,賠償保險公司2644.5元。

  保險公司稱,劉某駕駛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2013年8月,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津高速東石橋下時,劉某駕駛貨車與橋下的限高桿相撞,造成貨車損壞。後劉某持交管部門認定其全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車輛維修費發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劉某的損失進行了賠付。保險公司認為其理賠後,劉某將該賠款追償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而由於公路發展集團作為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管理單位,未在限高路段設置限高標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其應承擔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賠償的義務。

  庭審中,公路發展集團稱,劉某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根據交管部門的處理意見,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和不謹慎駕駛等多種原因,且劉某已經賠償公路發展集團路産損失15552元。公路發展集團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追償權不成立。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替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已就投保車輛損失向劉某賠付,依法取得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係投保車輛與高速公路橋下限高桿相撞所致。公路發展集團係事故發生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作為公路管理方,理應對公路及相關附屬設施妥善管理,按照相關標準合理設置交通標誌,以確保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保障行車安全通暢,有效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庭審過程中,公路發展集團認可限高桿未設置限高標誌的事實,其對限高桿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誤,限高標誌的缺失使得車輛駕駛員對限高桿的警示缺少了明確具體的認識。故對於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被告有一定的責任,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某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集中注意力謹慎駕駛,並對前方限高桿的設置及自身車輛的高度有一個相對清晰的判斷,綜合事故導致的路産損失情況及車輛損失情況,事故損失相對較大,可以看出事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其行為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故應減輕公路發展集團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情況,法院認定公路發展集團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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