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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長假辦培訓班能否索要加班工資

  • 發佈時間:2014-10-22 09:33:4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佔用長假辦培訓班

  能否索要加班工資

  來信

  我們是應屆大學畢業生。今年7月,在校內招聘會上,我們順利通過一家公司考核,並分別與之簽訂了為期兩年勞動合同。由於我們社會經驗、實際操作水準不足,公司為使我們能儘快地熟悉業務,而又不耽誤工作時間,決定利用國慶長假期舉辦5天培訓班,請來經驗豐富的老技師,為我們傳授相關業務技能,並許諾能力提升最快的,將提拔為儲備幹部。我們雖然對假期早有各種安排,但基於公司的壓力,且確有提升專業技能的需求,加之還有提拔的可能,遂如期參加了培訓。

  但我們至今方知,公司並不準備向我們發放加班工資,理由是培訓本身並不屬於生産經營,公司不但沒有獲取絲毫經濟效益,甚至還要支付授課費用,因而不能按加班論處。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鄧曉琳等11人

  回復

  公司的説法是錯誤的。

  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即判斷員工的工作是否屬於加班,其要件在於:是否為用人單位所要求、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是否在標準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應當按加班論處;反之,則不屬於加班。而本案已符合相關要件:一方面,公司佔用你們的國慶假期,請來經驗豐富的老技師,通過舉辦培訓班,為你們傳授相關業務技能,並許諾提拔為儲備幹部的待遇,是基於自身需要所安排,而非你們自我要求、自我組織。你們之所以參加,是出於對公司要求的服從。

  另一方面,公司是佔用國慶假日舉辦學習班的最終受益者。提高員工技能是公司份內的責任,公司要實現相應目的,理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其將培訓安排在國慶假日,無疑是建立在犧牲你們休息時間的基礎上,公司自然可以因正常工作時間的相對增加而獲得更多的利益。同時,隨著相關知識的增加,你們確實是直接的受益人,但同樣不能排除,你們獲得相關技能後,能更好的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大的經濟效益,即儘管學習本身不屬於直接的生産經營,卻與生産經營及由此産生的利益密切相關。

  再一方面,公司佔用的時間屬於“標準工作日之外”。國慶長假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任何用人單位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對此加以剝奪或者縮減。鋻於公司的培訓並不在法定理由之列,也就決定了你們接受培訓的時間當屬“額外”。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顏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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