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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外包裝未標適用人群 市民向超市索賠10倍

  • 發佈時間:2015-09-09 14:33:00  來源:武漢晚報  作者:萬勤  責任編輯:金瀟

  市民王某在武漢一大型連鎖超市購買了外包裝未標明“適用人群”的飲料後,將超市和飲料生産商告上法院,要求退款並索10倍賠償。記者昨悉,青山區法院判決,未證明食品有安全問題,駁回其起訴。

  半年前,市民王某在武漢一大型超市購買了20盒武漢一食品公司生産的飲料,價款2600元,用於給家中老人及上高三的孩子服用。王某上網查詢後發現,該食品外包裝標識與説明書不符——未寫明“適用人群”一項。

  王某認為,該産品是經國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明適宜人群這一項,不符合國家對保健食品的外包裝規定,適用人群的缺失,會使消費者産生誤解或對消費行為産生錯誤的判斷和指引的標示不當食品,是屬於《食品安全法》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要求判令超市返還其尚未使用的産品貨款2340元,食品公司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26000元。

  食品公司稱,該飲料不屬於不安全食品。且已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該標識的不完整不會對消費者産生任何可能的人身傷害。

  青山法院認為,雖然該飲料的外包裝標識存在瑕疵,無適宜人群的標識,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王某購買的飲料僅存在外包裝標識的問題,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産品存在品質問題、或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亦未舉證證明該産品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或有損害後果的存在,故其要求退還貨款及支付10倍價款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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