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老闆銷售假冒品牌産品 遭“捷安特”起訴
- 發佈時間:2015-03-31 16:45:00 來源:今晚報 責任編輯:時習
知名自行車生産商捷安特公司日前訴至法院,以一個體老闆經行銷售的自行車相關産品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捷安特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産品的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2萬元。
某機械工業公司係“GIANT”、“捷安特”商標的註冊人,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商品為第12類,包括車輛防盜設備;自行車;自行車車架;電動自行車等。商標註冊有效期截止日為2022年4月27日。該工業公司以商標授權書的形式將上述商標以獨佔使用方式授權給捷安特投資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並准許捷安特公司以自己名義進行智慧財産權維權訴訟。2013年12月30日,本市工商部門依法對男青年秦某在武清區開設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標有“GIANT”商標標識的假冒“GIANT”牌的自行車挂包490個,自行車鎖4把,騎行服1身,綁腿15個,騎行護貼550個,工商部門隨即作出《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侵權産品予以扣押。事發後,捷安特公司以秦某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停止生産、銷售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産品;賠償其人民幣5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法庭上,被告秦某辯稱,其係從事經銷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沒有生産用機器設備,也沒有能力生産原告所訴上述侵權産品,工商部門查扣上述侵權産品係其從河北省訂購,因為發現所進産品有問題,就存放在倉庫,準備作退貨處理,所以自己並沒有侵權故意。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捷安特公司經合法授權依法取得“GIANT”、“捷安特”商標獨佔使用權,上述商標迄今仍在有效期內,原告對上述註冊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被告雖辯稱上述涉案侵權産品係其從案外人處購進,購進後沒有銷售,但其沒有舉證證明上述抗辯理由成立的事實,故不予採信。被告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責任。關於賠償數額問題,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損失和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權情節、經營規模等因素,酌定賠償的數額。綜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