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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趨嚴密的法律捏住了網路侵權的七寸

  • 發佈時間:2014-11-05 07:35: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高培蕾 王帝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被“人肉”了,個人資訊在網上洩露了,該去哪討説法?”許多網友都遭遇了維權無門的窘境。

  為規範網路侵權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10月公佈《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劃定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新規之下,遇到網路侵權可以更便捷地維權,而同時,網民隨手轉發資訊也要慎重考慮了。

  網路侵權維權不再難

  以“人肉搜索”為代表的網路侵權行為,是近年來網路上的一塊“牛皮癬”。網路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導致網路侵權得以猖獗,也是網路法治化始終繞不開的一個難題。

  《規定》中明確指出,“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路侵權行為,通常伴隨著當事人物質上、精神上的相應損害,但如何確定受損利益,又成了侵權索賠方面的難題。這一問題隨著新規的出臺,得到了緩解。按照新規,即使在受損利益無法確定的時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隨手轉發也可能侵權

  在網路中,如何維權固然重要,如何規制自己的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也同等重要。

  一些網民由於法律意識不強,不良的網路習慣等,無意中也會造成對他人的侵權,觸犯法律。相對於人肉搜索、造謠傳謠這樣明顯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一些網路侵權行為因為比較隱蔽而不易辨認。例如,有的網民還以“求證”的形式轉發未確認的資訊,變相起到了傳謠的作用。

  新《規定》實施之後,網民和自媒體轉發消息時需謹慎一番了。《規定》中提到,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有償刪帖和網路水軍要擔責

  除無意中造成侵權的網民之外,更多的侵權行為,出自少數蓄意侵權者。今年8月14日,網路紅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審。經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間,多次提供有償刪帖服務,獲利近百萬元。

  “有償刪帖、網路水軍等網際網路灰色産業已經成為網路一大公害,許多人利用這些非正常手段炒作或達到個人訴求,與網際網路精神背道而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

  一位“水軍”表示,這些行為“一方面可以牟利,另一方面不用擔責,‘水軍’和少數不良網站甚至以此為生。”

  現在,他們的“好日子”到頭了。新《規定》明晰了侵權發生後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擅自篡改、刪除、遮罩特定網路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其中還特別指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發網路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網路服務商不能免責

  有了討説法的門檻,卻找不到侵權者是誰,怎麼辦?就這一疑慮,此次的《規定》也有了相應的回應,在訴訟程式上,原告可以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此外,明確原告起訴後,法院可以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以方便原告起訴。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能對發生在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網路暴行”熟視無睹。網路侵權事件發生之後,對於法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網路服務者不能以“不知”為名,拒絕承擔責任。《規定》針對如何裁定服務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詳細的標準。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雖然司法解釋已經出臺,但網路法治化並非一蹴而就。“一方面網路法律體系仍有缺陷,另一方面網民對相關法規落實上仍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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