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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搬家未通知 味多美被判賠房租

  • 發佈時間:2015-02-09 09:12: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岳亦雷  責任編輯:時習

  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租民房用作員工宿舍,簽了一年合同,但三個月後就搬走,且未按合同約定提前30天通知房東,被告上法庭。前不久,東城法院判雙方合同解除,味多美賠償房東王某租金損失10800元,賠償屋內物品損失10000元。

  原告王某訴稱,2002年4月14日,他與味多美職員何某某簽訂租賃協議,將位於東城區前門東大街的一處房屋出租給被告用作員工宿舍。此後多年,雙方多次續簽租賃合同。2012年7月14日,雙方又續簽一年合同,約定租賃方提前退租應提前30天通知房東。然而,2012年10月14日,被告從涉案房屋搬走,但雙方未對涉案房屋進行交接及驗收,也未提前通知王某。王某還表示,按照租賃約定,房內只允許居住10人,但實際居住17人,並對房屋改造破壞。

  味多美公司辯稱,2012年10月15日公司員工搬走時,已將房屋鑰匙留在涉訴房屋內,且原告在場,雙方已于當天口頭約定解除合同。涉訴房屋及相關物品的折損係正常使用産生的自然損耗,因此不同意賠償。王某稱,他的確目睹被告從涉案房屋搬走,但雙方未對涉案房屋進行交接及驗收,被告也未將房屋鑰匙交還。

  立案後,法官對涉案房屋勘驗發現,涉案房屋內墻壁、房頂部分破損、地面及樓梯的地板革部分破損,且部分傢具受損。東城法院認為,被告主張雙方口頭約定解除合同的意見,證據不足,不予採信。味多美員工於2012年10月14日從涉案房屋搬走,但未提前30天通知原告,也未對涉案房屋進行交接及驗收,法院認定被告違約。最終,法院判決味多美公司賠償原告租金損失10800元,賠償原告物品損失費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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