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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批賣假貨LV索賠30萬 市場方稱已履行義務

  • 發佈時間:2015-04-21 08:41:57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黃曉宇 李娜  責任編輯:謝淩宇

  因發現動批市場個體攤位銷售含有自己公司商標的假冒産品,先後三次致函市場要求整改,結果復查時發現該攤位仍有售假情況。路易威登馬利蒂(以下簡稱LV)遂一紙訴狀將攤位所有人劉某及位於動物園的北京世紀天樂國際服裝市場告上法院,索賠30萬元。昨天上午該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LV:三發警告函仍售假

  原告LV公司訴稱,2013年7月,他們在劉某的攤位購得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錢包一個,後於同年8月至10月間三次向世紀天樂市場寄送過《警告函》,告知其市場記憶體在商戶售假事實,督促其開展檢查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戶售假行為,並保證市場不再以任何形式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同年11月,他們再次在劉某經營的攤位買到假冒皮帶一條。

  “LV是世界著名商標,也是我國司法程式和商標行政確權程式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牌,北京工商部門早在2004年就發佈通告,禁止在此類批發市場經銷假冒LV商品。”法庭上,LV公司代理人稱,涉案的錢包和皮帶包裝粗糙、材質低劣,商標印製的也歪斜,且售價僅為300多元人民幣,真品同款價格達數千元人民幣。

  LV公司認為,劉某存在持續性直接侵權行為,市場對涉案商戶的侵權提供了管理服務,且怠于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管理職責,屬於持續性間接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向二被告索賠經濟損失費人民幣30萬元及調查取證、公證費等2.3萬元。

  攤主:攤位被轉租不知情

  攤主劉某的丈夫何某在法庭上辨稱,該攤位早于2013年就已出租給他人,故不認同LV公司的訴訟請求。“侵權一事我們沒參與,也根本不清楚。”何某表示,承租其攤位的張某目前已經失聯,且據他了解,張某此後未經其允許,又將攤位再次轉租給另一人。

  世紀天樂市場同樣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我們之間僅僅是租賃合同關係,對攤主的經營沒有管理權”。市場方稱,《租賃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禁止承租方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所以市場對劉某的侵權行為不負有過錯。“市場裏有上千個鋪位,我們不可能了解每個攤位經營情況。”此外,市場方認為自己並未對劉某的侵權行為提供便利和幫助。

  “LV聲稱共給我們發過三次警示函,但我們只收到過一份。在收到LV的通知後,我們也以侵權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劉某攤位不得銷售侵權商品,在原告起訴後更將該攤位封停處理。我們認為已經履行了出租方的法定義務”。

  由於LV公司不同意當庭和解,隨後法庭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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