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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人”訴商評委 喬丹案二審提交調查報告

  • 發佈時間:2015-04-14 07:47:11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顏斐  責任編輯:謝淩宇

  報告顯示近七成人將喬丹商標與喬丹本人相聯繫

  因不滿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註冊為體育用品的商標,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 DAN”系列商標。被裁定駁回後,喬丹將商評委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敗訴後,喬丹提出上訴。昨天上午,此案二審在北京市高院開庭審理。

  “飛人”訴商評委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體育公司)位於福建省晉江市。2000年以來,喬丹體育公司在服裝、鞋、書包等多個商品上註冊了“QIAO DAN”、“僑丹”、“橋丹”、“喬丹王”等多個商標。其中,“喬丹”商標曾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足球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喬丹體育註冊的運球動作圖形商標也被認定為運動鞋、運動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邁克爾·喬丹認為,根據2001年的《商標法》,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QIAO DAN”、“僑丹”等商標侵犯其姓名權、肖像權,具有不良影響等,故請求商評委撤銷喬丹公司的系列商標。

  一審敗訴後上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喬丹體育公司的系列商標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相關規定應予撤銷的情形,故裁定維持這些商標的註冊。邁克爾·喬丹不服該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的系列商標。

  據悉,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定邁克爾·喬丹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邁克爾·喬丹後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

  提交市場調查報告

  昨天開庭後,上訴方提交了一份市場調查報告顯示,全國68%的受訪者在聽到“喬丹”兩字後首先會想到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這一數據在上海地區更是高達85%以上。

  代理人認為,喬丹體育公司申請註冊的商標係抄襲、模倣邁克爾·喬丹姓名的惡意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相關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應不予核準註冊。

  商評委表示,“喬丹”只是一個中文名字,而邁克爾·喬丹只是音譯,並不代表美國籃球明星“Michael Jordan”。 喬丹體育公司在宣傳中未刻意將喬丹商標與喬丹本人相聯繫。

  此案第三人喬丹公司認為,他們在一審時也做了社會調查,九成人都知道喬丹體育是著名的民族品牌。雖然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但並不代表其姓名在商品上擁有相關的權利,而喬丹體育品牌作為合法的註冊商標,才擁有在商業使用中的排他性權利。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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