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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出臺新規打擊濫用智慧財産權搞壟斷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4-14 07:38:59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袁國禮  責任編輯:時習

  記者昨天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針對存在的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引發壟斷問題,近日出臺《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智慧財産權的過程中亂搭售商品。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智慧財産權領域反壟斷是反壟斷執法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會阻礙創新和損害競爭,背離了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宗旨,更引發壟斷問題。此次出臺新規,也是為了引導經營者智慧財産權行使行為合規,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

  規定共19條,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出解釋,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智慧財産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規定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智慧財産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對拒絕許可智慧財産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同時對構成要件、表現形式等做了細化規定。

  針對搭售,規定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智慧財産權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違背交易慣例、消費習慣等或者無視商品的功能,將不同商品強制捆綁銷售或者組合銷售,而且,排除、限制了其他經營者在搭售品或者被搭售品市場上的競爭等,就視為違反規定。

  規定明確,如果經營者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的,工商部門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如果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將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經營者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工商部門將在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程度、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據悉,該規定將於今年8月1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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