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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到舉報滴滴快的合併違規 專家詳解是否"壟斷"

  • 發佈時間:2015-02-17 11:24: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導讀】易到用車舉報滴滴快的合併涉嫌違規及行業壟斷,商務部回應:還沒有收到申報。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本期關注:滴滴快的合併是否真的涉嫌行業壟斷?

  央廣網財經2月1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明天就是年三十兒了,大家都在喜氣洋洋迎接農曆新年的時候,偏偏有些人不想好好過年,或者説可能過不好這個年。幾天前,曾經的冤家“滴滴”和“快的”不打不相識,出人意料地甜蜜相戀,沒想到卻讓易到用車打翻了醋瓶子。

  最新消息是,針對滴滴、快的宣佈合併一事,易到用車已經向商務部反壟斷局、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舉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快的”的合併行為沒有按照要求向有關部門申報、嚴重違反中國《壟斷法》,請求立案調查並禁止兩家公司合併。

  易到用車認為,合併方之一快的去年3月在官網披露的資訊顯示:公司司機賬戶流水達到47.3億元人民幣,月均營收超過千萬,僅此一項就遠超相關法規規定的反壟斷申報標準。兩家合併後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超過90%,在事實上構成了線上打車行業的寡頭壟斷。按照相關法規,兩家的合併即使不構成反壟斷申報的營業額門檻,商務部也應有權依法進行調查並禁止兩家的合併。

  針對這件事兒,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昨天回應:目前商務部還沒有收到有關滴滴打車和快的打車相關交易經營者集中申報。滴滴快的合併是否真的涉嫌行業壟斷?商務部的回應傳遞出什麼信號?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諮詢專家王曉曄就此解讀。

  經濟之聲:關於滴滴打車和快的打車合併是否涉嫌壟斷,商務部的回應至關重要。不過,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所説的“目前商務部還沒有收到有關滴滴打車和快的打車相關交易經營者集中申報。根據反壟斷法及其相關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沒有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大多數人都不是非常明白。您能不能給我們解釋一下,商務部的回應是什麼意思?

  王曉曄:商務部的回應就是他們沒有進行申報,但是此次如果他們達到了申報標準,經營集中就必須要向商務部申報,如果沒有申報就不能夠實施。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

  它主要有兩個條款,第一個條款就是第三條規定,如果參與經營者集中的企業,全球的銷售額已經達到了100億人民幣而且其中至少有兩家企業在國內市場達到到4億人民幣,這個經營集中就必須要進行申報。還有一個標準是,如果參與並購的企業在國內市場的銷售額達到了20億人民幣而且其中至少有兩家在國內市場上達到了4億人民幣,這個合併也必須要進行申報。

  除了這個第三條,還有一條是第四條,這條對於這個案子我覺得也非常重要,它規定經營者集中沒有達到上述申報標準的,但是按照規定程式收益的事實,比方説有人舉報,或者事實已經證明這個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關,也就是商務部應當依法進行調查。這個案子如果説有人舉報了,如果商務部認為經營者集中有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它就要依法進行調查。

  經濟之聲:如果商務部將來收到了有關滴滴打車和快的打車相關交易經營者集中申報,接下來將如何處理?

  王曉曄:對於這個案子,商務部就要考慮這個經營者集中即便沒有達到,比方説在國內市場上開展經營活動沒有達到20億,而且沒有兩家企業至少達到了4億人民幣,那麼商務部就要考慮這個案子是不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首先要考慮這個經營者集中是否會在中國打車軟體市場上産生壟斷性的一個情況,如果這兩個打車軟體企業其實加起來市場份額達到了90%以上,這個壟斷的情況可能會産生,但是即便這個並購達到了壟斷,商務部也不是100%要禁止這個並購,因為它還要考慮這個合併可能會産生什麼樣的好處,比方説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等,另外也可能會産生限制競爭的影響,比如這個競爭者集中對於企業經濟效率和對消費者帶來的好處和限制競爭的壞處哪個更明顯,如果好處大於壞處可能不會禁止,如果説限制競爭的壞處大於提高經濟效率給消費者帶來實惠的好處,這個經營者集中我認為可能就受到禁止。

  易到用車之所以認為滴滴和快的合併涉嫌壟斷,是因為兩家公司在沒有合併前就展開了“燒錢大戰”,在事實上支配了行業內的市場規則,一旦合併成功,無疑會綁架行業規則,排除和消滅市場競爭。易到用車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滴滴快的合併是否真的涉嫌行業壟斷?商務部研究院消費經濟研究部副主任趙萍就此解讀。

  經濟之聲:對於滴滴、快的兩家公司合併是否構成壟斷,法律界人士分歧比較大:一方認為,滴滴和快的的年營業額並沒有超過20億元,不涉及反壟斷問題;另一方認為,打車軟體的市場規模才是反壟斷法關注的重心,僅僅在去年2月到5月的補貼戰中,雙方公開宣佈投入的補貼總數就超過24億,反壟斷調查不可避免。您覺得哪一種觀點更有道理?

  趙萍:我認為這裡要區分一下經濟上的壟斷概念和法律上違反《反壟斷法》的這個壟斷的概念。實際上,滴滴和快的合併之後的市場份額在經濟學上是屬於處於市場壟斷地位,但是《反壟斷法》規定並不是處於壟斷地位就應該受到處罰,而是違反了《反壟斷法》才要受到處罰。所以我們既要看到,《反壟斷法》規定當中已經明確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三種,一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第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出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因此如果沒有這三種行為,即便是處於市場壟斷地位,也不應該受到處罰。

  經濟之聲:您談到一個處罰的問題,您覺得目前這兩家合併獲得批准的可能性大不大?

  趙萍:首先從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兩家並沒有進行申報,因此不存在批准或不批准的問題。具體來看,其實我們國家一直是鼓勵企業做大做強的,很多文件都是鼓勵企業通過並購重組的方式做大做強,因此《反壟斷法》也規定了,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資源聯合這種方式來擴大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而且經營者在集中當中雖然集中之後市場份額比較高,但如果是為了改進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者是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等等這些目的,這樣的合併也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具體到這個案件中我們可能更重要的是要看兩個問題,第一,在合併協議當中是否有違反反壟斷法的因素,其中包括在協議當中是不是規定了合併之後的銷售的價格是不是規定的;另外一個,是不是限制服務的數量,同時有沒有兩者合併之後分割市場或者分割供應商這樣的問題,如果沒有的話就沒有違反《反壟斷法》,還有就是兩者市場份額比較高,達到了國務院規定的申報的標準沒有,如果根據剛才律師的解釋,沒有達到申報標準也是不需要申報的。

  經濟之聲:如果他們合併成功,對於打車軟體市場會形成什麼樣的格局,一些中小規模的同類型企業會不會被排擠出局?

  趙萍:這個問題可能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個要從打車軟體行業內部來看,確實兩大巨頭在這個行業內部合併之後市場份額非常高,因此他們的市場行為就要受到更多的監管,也就是説為了避免合併之後的公司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價格或者是影響競爭這樣的行為,有關部門要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及時的監管。另外,我們應該用更寬廣的視角來看這個問題,其實打車軟體這個行業還是一個小的行業,而打車軟體的競爭也不止是行業內部的競爭,更多是打車軟體與其他相關行業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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