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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稱操作失誤拒兌現 美團"零元餐"團購惹官司

  • 發佈時間:2014-10-29 17:33:34  來源:東方網  作者:劉文新 謝正軍  責任編輯:謝淩宇

  

  

謝正軍/圖

  “一款價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團購價格為0元。”這是美團網推送的重慶金易酒樓的團購促銷資訊。重慶消費者蔣鵬、文亞飛用手機搶購了500份,當他倆去酒樓消費時卻遭到拒絕。美團網稱,0元價格是一起操作失誤的烏龍事件,願意賠償500元團購券。蔣、文二人不接受這種處理方案,將美團網所屬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慶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獲得500份團購套餐的消費券。

  訂購500份零元團購券

  蔣鵬告訴記者,他跟好友文亞飛喜歡在網上團購。今年7月16日零點,兩人瀏覽手機時意外發現,美團網正在推送一款0元搶購價值522元、適合6-8人就餐的套餐,有效期至9月15日。

  考慮到當時有宴請計劃,兩人決定團購60份。文亞飛用手機登錄美團網賬號,成功簽訂了訂單。“買好後發現還有貨,就試試看還能不能買。”文亞飛説,這一試,他們又訂購了440份。

  第二天,蔣、文二人相約朋友一起前往金易酒樓消費,當時團購券驗證成功,酒樓經理胡國慶卻稱沒有在美團網發佈0元團購活動,是美團網把資訊搞錯了,讓他們自行與美團網聯繫解決。

  事後,蔣、文二人多次打電話到美團網要求履行義務,對方一直表示0元搶購是工作失誤,他們購買的500份團購券不能履約。但美團網表示願意賠償500元團購券,並刪除了網上的訂單資訊。

  蔣、文二人非常氣憤,最終由蔣鵬出面,以原告身份將美團網所屬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慶分公司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惡意購買還是忽悠消費

  蔣鵬訴稱,美團網在評估了商業價值與投資回報率的基礎上,自願在網上以0元價格銷售餐券,且與消費者形成了合約,就有責任履行約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美團網卻稱操作失誤,這不是忽悠消費者嗎?”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慶分公司辯稱,原告是惡意購買,不應受法律保護。另外,原告無法證明其主體適格,美團網並非實名制註冊,無法確定原告是團購賬號的合法使用者。

  被告代理律師稱,美團網作為一個平臺,經酒樓授權促銷,價值522元的6-8人套餐的團購價實際為268元/份,價格標為0元並非人為所致。團購是從7月16日0時開始,被告方于團購開始21分鐘發現錯誤,並第一時間作了下線處理。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從268元降為0元,並非被告方的真實意思,同時原告方有惡意購買的行為。在兩個月消費時間內,就算原告一日三餐都使用消費券,那在兩個月內也只能消費180份,這種惡意購買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根據美團網的用戶協議,美團網有權單方變更消費,也可以退款並解除合同。

  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答辯完畢便是舉證階段。此時,法庭上風雲突變,被告委託代理人質疑坐在原告席上的蔣鵬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聽到對方質疑自己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蔣鵬從旁聽席文亞飛手中拿來一部手機,相繼舉證手機及配套號碼、團購券購買時的網頁截圖、購買成功手機收到的短信及驗證碼。

  不料,被告方代理人稱這幾組證據無法證明蔣鵬就是手機的所有者,也就無法證明其是美團網賬號、短信、驗證碼的合法所有者。

  主審法官對團購使用的手機號碼進行了現場勘驗,確定非原告蔣鵬所有。原來,購買團購券的手機是文亞飛所有,由於文亞飛較忙,他倆便商議由蔣鵬上庭答辯。但兩人沒有簽訂任何委託代理文書,蔣鵬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於是,蔣鵬申請撤訴。不過,蔣鵬和文亞飛同時表示,將在近日重新以文亞飛作為原告,再次起訴,“此前確實不了解訴訟主體適格的法律問題”。

  公平與誠信衝突之爭

  “操作失誤的理由十分牽強,美團網應擔責。”重慶華立萬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艇分析認為,消費者在團購網購買團購商品或服務,會産生兩個法律關係,即團購網站與商家的委託合同法律關係,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合同關係。在這起0元團購糾紛中,消費者在美團網上瀏覽到商家資訊,就有理由相信美團網得到了商家的授權。商家在美團網的促銷資訊係要約行為,而消費者購買是承諾行為,購買成功後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消費者可要求網站和商家共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不排除是商業炒作。”一名從事多年團購工作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團購網競爭激烈,為了吸引眼球,各網站會策劃出不少事件增加曝光率和點擊率。“之前這種操作失誤的事情很多,大多數團購網堅決不認賬。遇到較真的,他們也會認賬,但賠付的那些錢比起花錢做廣告來更實惠。”“此案的焦點在於,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的衝突。”該案主審法官表示,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都是社會上不可或缺的原則,但在本案中,這兩個原則有衝突,需要有所取捨。“按照價值與價格的關係,價格應該在價值周圍浮動,以低於價值過多的價格購買物品,就是明顯的不公平。與此相對應的是誠信,買賣雙方一旦形成約定,就要履行,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一方毀約,就違背了誠信原則。消費過程中出現了誠信與公平的衝突,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值得法院思考,更值得社會思考。”

  這一本不該發生的糾紛該如何收場?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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