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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團購500份0元8人餐 消費時被告知系統錯誤

  • 發佈時間:2014-10-22 09:55:12  來源:華龍網  作者:陳翔  責任編輯:田燕

  

  

  

原告蔣鵬(左)將手機交給被告代理律師質證。

  0元可享6-8人餐,這樣的大便宜,讓蔣先生和文先生怦然心動,他們一下購進了500份消費券。沒想到去酒樓消費時,對方卻稱沒有這項活動,找到團購網站,網站表示是系統錯誤將268元改成0元,拒不履行。

  蔣先生認為網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訴至法院。昨天,這起網路購物糾紛案在江北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酒樓網站都不認賬

  昨日上午9點多,江北法院第十二法庭。28歲的蔣鵬一身黑色西服,端坐原告席,旁聽席上有他的朋友文先生。被告席上,是專程從北京趕來應訴的、美團網北京總公司及重慶分公司的特別授權律師,戴眼鏡的他文質彬彬。

  本案的起因是7月16日,原告一方在美團網上以0元的價格,團購了500份渝北某酒樓原價522元的6-8人餐。本以為撿了大便宜,沒想第二天,蔣鵬到酒樓消費時,卻被告知酒樓沒有這項0元團購的活動。

  團購的消費券無法使用,蔣鵬很鬱悶,他找到美團網重慶分公司,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不過,這家公司回應稱,是系統錯誤將團購價格改成0元,拒絕履行,隨即在網上刪除了0元團購的訂單。

  蔣鵬認為,該公司是在評估了商業價值與投資回報率的基礎上,自願在網上以0元價格銷售餐券的,其不履行兌現的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將美團網北京總公司及重慶分公司訴至法院。

  江北法院審查後認為,蔣鵬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立案受理。

  被告:這是惡意購買行為

  9點40分,法官宣佈開庭。法庭首先核實了原被告雙方身份,雙方均表示無異議。原告蔣鵬的訴訟請求是:7月16日團購的500份消費券有效期為2個月,要求被告履行義務,順延消費時間,在法院判決生效後開始計算2個月的消費時間。

  被告方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因是:原告無法證明其主體適格,美團網並非實名制註冊,無法確定原告係團購賬號的合法使用者。

  被告代理律師稱,美團網作為一個平臺,經酒樓授權要求,6-8人餐的團購價為268元每份,價格降為0元並非人為所致。團購是從每日0時開始,被告方于團購開始21分鐘發現錯誤,並第一時間作了下線處理。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從268元降為0元,並非被告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同時,原告方有惡意購買的行為,在2個月消費時間內,就算原告一日三餐都使用消費券用餐,那在2個月時間內也只能消費180份,這種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根據美團網的用戶協議,美團網有權單方變更消費,也可以退款,解除合同。

  撤訴:手機號碼非原告所有

  經過法庭調查,法官將本案焦點歸結為三點:1.原告蔣鵬是否係團購500份消費券的主體,在本案中是否主體適格?2.原告與被告形成的是何種合同關係?3.本案審理的合同關係是否存在因重大誤解應予撤銷的情形?

  之後原告蔣鵬舉證,4組證據分別是:在美團網購買界面截圖,購買成功短信截圖,消費密碼截圖,以及團購所使用的手機和手機號碼。

  對於原告舉示的證據,被告代理律師充分質證、發表意見。他對團購所使用的手機和手機號碼這組證據的質證意見,直接影響了庭審。他説,手機作為載體,無法證明原告觀點,對此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不予認可;對18696××××××這個手機號碼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原告主體不適格,所以對其關聯性、合法性不予認可。

  被告代理律師提出,對團購所使用的手機號碼進行現場勘驗。而在勘驗之後,原告蔣鵬表示:“我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申請撤訴。”他説,自己對“主體不適格”的説法表示認可,團購使用的手機號碼並非自己所有,係朋友文先生所有。

  上午11點,法官口頭裁定:原告申請撤訴係其真實意思表達,現本案終結,本案撤訴。

  為何團購這麼多?

  蔣鵬説,之所以要團購這麼多,是因為七八月份自己和文先生都有幾個朋友要過生日,加之不用花錢,所以才團購500份以備不時之需。這項團購當時共有2500份,他知道部分團購者與美團網協商後,獲得了一定的賠償。

  法官聲音:網購如需維權 該如何確定維權對象?

  昨天,江北法院透露0元團購案至少在江北區,尚屬首例。如今網購大熱,消費者與網站、商家形成的是何種合同關係?我們聯繫了江北法院民二庭翁法官為大家詳細解答。

  網購糾紛多打官司的少

  在網上消費早已成為一種潮流,但為何鮮有訴至法院維權的案例?翁法官表示,上法院打官司對於消費者來説是一件麻煩事,維權成本高是其次,關鍵是普通消費者欠缺維權的思維。

  而買家和賣家有時會發生關於誠信和公平的衝突。翁法官表示,一件商品的價格在其價值周圍上下浮動屬正常現象,但不會過低或者過高;若這件商品的價格明顯偏離其價值,這就是明顯的不公平;與此相對的是誠信,買家與賣家達成交易後,雙方都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翁法官説,若是在消費過程中,出現了誠信與公平的衝突,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值得法院思考,更值得社會思考。

  網購如何確定維權對象

  翁法官表示,如今比較主流的網購模式多由傳統的購物模式演變而來。如自營的網站,就像傳統的商場,消費者購物,買的是商場提供的商品,這種情況,消費者與網站或商場形成的就接近買賣合同關係,適用於《消法》、《合同法》。

  另一種情況則是網站作為買家與賣家的第三方。翁法官説,這就像菜市場的運營模式,管理方提供平臺,菜販進場賣菜;這種情況就接近於居間合同關係,菜販和管理方也可能是租賃關係。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如需維權,如何確定維權對象?翁法官介紹,消費者、網站、商家之間,如有協議約定,那麼根據協議內容確定;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消費者可直接找到收款方,簡言之就是:錢付給誰了就找誰。

  原告方: 將由文先生再次起訴

  蔣鵬在一家地産公司做管理方面的工作。“我們團購了500份,但並沒有想要使用這麼多。”他説,當時自己是和朋友文先生一起團購的,先團購了60份,之後又團購了440份,團購時間大約花了20分鐘。

  文先生表示,他會作為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之前請蔣鵬起訴是因為自己工作太忙,自己作為消費者,無任何過錯,理應維權。

  被告方:還有多項證據未舉示

  “我特地到技術部門調查了兩天。”被告代理律師稱,自己來重慶應訴之前,專程到北京公司總部的技術部門待了2天,造成團購價格變動的確係系統BUG,絕非人為所致。作為美團網肯定是把消費者放在第一位的,事發之後也主動找到消費者,向他們道歉,並協商解決。

  對於文先生還要起訴,被告代理律師晃了晃手中的檔案袋説,自己還有不少證據未舉示,包括視頻、文字資料等,並不擔心對方起訴。

  微網志互動@重慶晨報  網友分三派各執一詞

  挺原告

  @現在就去旅行吧:美團的失誤,應該負起責任!

  @ACFUN花樣作死大賽65kg級別冠軍:誰的錯誰負責,小學生都懂。

  @Doraemon_302:做人要講誠信,出現問題是美團網公司內部自己的事,別因小失大啊。

  @謝three:説團1份叫團,團500就是貪心了?這邏輯我也是醉了。

  @熊小賤小熊賤賤小熊:不出意外的話,原告勝訴,你想想紅牛你喝了沒長出翅膀都要賠償,何況自己工作失誤造成的怎麼就不該承擔賠償呢?

  挺被告

  @吃不胖的好吃狗兒:惡意團購,明知系統出錯,又買那麼多!!!

  @就是這麼個回事:呵呵,鑽空子還整得自己受委屈了一樣。

  @王小旭有錘子的夢想:人心不足……

  @張釗--Zz:佔便宜還佔出理來了!?

  中立

  @舔著吃雪糕:國外很多國家都會為自己的錯誤買單,至少他們是這樣教育自己的。

  @Meepwn_吧唧:適當賠付就行了,真不能乘人之危。

  @萌娃兒617:500份是有點過了啊……

  @M18地獄貓cc:一邊不會危機公關,一邊貪得無厭!

  @心尖的浮雲:500份不是把人的店吃到倒閉?

  @大師兄_汐留先森被妖怪抓走了:一份應該賠償,但是500份……

  名詞解釋>

  主體不適格即在法律關係中,參加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或成立條件。主體不適格指訴訟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格當事人,有幾種情況: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2.訴訟的主體不對。如法律責任人是甲,而你的起訴人是乙。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仲介合同或者仲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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