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意外的新冠肺炎疫情,讓“直播帶貨”火了起來。
直播帶貨是眾多平臺的新玩法,也佈滿消費者難逃的坑,“直播帶貨”這種新消費現象,究竟急需解決什麼問題?相關法律和監管,該怎麼去完善?《新聞1+1》連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關注“直播帶貨”的坑,拿什麼來填?
作為一種創新的消費方式,“直播帶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線下消費的不足,也成為了新的經濟業態增長點。直播間裏,從口紅到衣服,從空調到汽車,幾乎無一不播。在去年的“618”和“雙11”之後,中消協發佈的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都指出了直播帶貨的問題,如平臺責任意識、品質意識缺失等。而來自相關機構的預測顯示,今年我國線上直播的用戶規模將達5.24億人,市場規模將突破9000億元。那麼,新的一年,“直播帶貨”新業態還能否繼續火下去呢?
從調研來看,“直播帶貨”問題嚴重嗎?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我覺得還是比較嚴重的。①消費者投訴比較多。很多消費者受商家的虛假宣傳所欺騙、所誤導,購買了一些産品後,發現這種産品存在一些品質的問題,或者存在一些其他問題。②這些問題是非常普遍的。很多的消費者通過直播的方式購買産品之後,連商家主體都找不到,或者説聯繫上之後,對方根本不搭理、拖著不解決。所以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對整個直播業態的發展産生一個非常負面的影響。
買了假商品,找不到人怎麼辦?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①依據現有法律,從網上購買的商品,首先是去找商家溝通。②如果商家不解決,可以尋求平臺來協助解決。③如果平臺還不能協助解決,那可能要向消協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投訴。④如果投訴還不能解決,只能去申請仲裁,或者説到法院起訴。如果平臺又不能夠提供商家聯繫方式,消費者又找不到商家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找平臺來索賠。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平臺明知道商家是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但是又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同樣是可以找平臺要求索賠。
網紅主播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①如果主播本身是商家,那麼他要承擔銷售者的責任,也就是説,他要對自己宣傳産品的品質,包括售後去承擔責任。②如果主播是商家請的僱員,那麼他的責任應該由商家來承擔。③如果主播是充當了一個廣告代言人的角色,那麼他應該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線上採樣800多件,為何近四成商品不達標?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線上産品的品質確實比線下産品的品質問題要突出,線上産品的品質問題相對要嚴重。線上産品具有遠端、虛擬、跨地域的特點,尤其是都要通過直播平臺來銷售。平臺可能在規則制定上就比較鬆散,或者説平臺沒有嚴格把關,沒有加強日常管理。所以我覺得平臺在一些方面肯定存在一些漏洞或者短板。
“直播帶貨”亂象,怎麼治?
網上購物套路消費者,品質把關不嚴,甚至沒有把關,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和邊界不清晰,直播帶貨亟須規範步入法治軌道,“直播帶貨”亂象,到底怎麼治?
社交平臺上直播帶貨,平臺就不需要擔責嗎?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在平臺上進行直播銷售行為是一种經營行為,那就必須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經營責任。平臺只要是為商家提供了資訊的撮合,包括交易的場地,以及發佈資訊的服務,尤其是提供了入駐功能的平臺,在中間是存在有利益分成的,就必須要承擔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責任,無論是社交平臺還是傳統的電商平臺。當然有的可能是脫離平臺開了一個私人賬號,在直播過程中兜售一些産品,因為是私人賬號,平臺很難發現這種私下交易,所以這種情況下,平臺主要承擔的是一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那責任就會弱,除非是這種情況,其他都應該承擔責任。
平臺、主播應該怎麼做?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①平臺應該對入駐商家要制定明確的交易規則,要求商家提供完整的資質,提供真實的資訊,以及合格的産品品質。②主播要誠信宣傳,不做誇大其詞、誤導性的宣傳。
對於直播帶貨來説,應當説它是一個新興的經濟業態,也是一種新的消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它彌補了線下售貨的一些不足,帶動了經濟的發展,對於直播帶貨的方式來説,監管相對是具有滯後性的,接下來應當做的是把直播帶貨的監管及時地彌補上去,這樣的話,才能夠把這種新的消費形式、消費模式給鞏固下來,並且讓它能夠很好地發展。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