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2萬元從商行買了5瓶茅臺酒,卻發現是假貨,訴請假一賠十能否獲支援?在二手交易網路平臺上買二手空調,收貨後發現貨不對板,賣家還拒絕退貨,買家該怎麼辦?
今天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第三法院)發佈兩個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告訴消費者在被侵權時該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一:
買了5瓶酒均為冒牌貨
2020年5月7日,韓先生在東坑鎮某酒類商行購買了5瓶茅臺酒,單價為2640元,合計13200元。韓先生購買後請專業人士判斷真偽,被告知這5瓶酒是假茅臺酒。第二天,他將該酒類商行訴至東莞第三法院,要求商行及商行的經營者張某退回貨款13200元,並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庭審中,被告商行經營者表示,他向韓先生銷售的茅臺酒是向私人收購的,由他根據外包裝的各項標記自行鑒別。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韓先生申請,東莞第三法院對案涉茅臺酒的真偽進行調查。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到庭鑒定,案涉5瓶茅臺酒與該公司出廠産品外包裝特徵不符,非該公司生産,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産品。
東莞第三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本案中,被告商行未通過正規渠道採購進貨,而且向私人收購時也僅通過外包裝的各項標記進行辨認,明顯違反法律關於採購食品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等相關規定,屬於明知産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銷售。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商行及其經營者向韓先生退回貨款13200元,並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13.2萬元。
案例二:
貨不對板申請退款被拒
2020年8月7日,韋先生在二手交易網路平臺上看到王某出售二手空調,並稱其為“大品牌變頻空調,全套,冷熱風1.5P,搬家現特價,新的”。韋先生便支付了1200元買下該空調。
當晚收貨後,韋先生仔細查對了空調室內機和室外機的相關參數,發現平臺商品標題描述與實物參數不符,隨即聯繫賣家王某要求退貨退款,卻遭到拒絕。協商未果後,韋先生向王某和二手交易網路平臺申請售後服務和客服介入,但其訴求均被拒絕,且貨款已經打給王某。
韋先生認為,王某在二手交易網路平臺出售的貨物的商品標題描述與實物參數嚴重不符,構成了虛假宣傳、消費欺詐,於是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退貨退款責任及支付3倍賠償金。
東莞第三法院收案後,經韋先生同意,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式。經特邀調解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同意對案涉産品進行退貨退款處理,並承擔退貨的運費。
法官説法
消費者遇産品品質問題可尋求專業機構技術支援
在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糾紛中,我們經常看到在判斷經營者承擔賠償的問題上,有的是3倍賠償,有的是10倍賠償,看似相同的糾紛,索賠結果為何不同呢?
東莞第三法院法官李淑花表示,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兩部法律。具體而言,“消法”適用所有消費者權益糾紛。“食品安全法”僅適用於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當食品有關的問題發生糾紛時優先使用。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在遇到産品品質問題時,還可尋求專業機構的技術支援,並與商家協商處理,必要時再通過司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構成欺詐並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可按照“消法”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3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消費者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可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食品生産者或銷售者承擔10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