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更加規範須標注“不可代替藥物”
- 發佈時間:2015-08-01 02:35:39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金瀟
為規範保健食品標識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即日起就《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保健食品標識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根據意見稿,保健食品標識的使用資訊應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內容應當採用與周圍文字不同、效果更為突出的顏色,違者將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還指出,標簽標識不得標註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具有欺騙性、誇大宣傳的描述以及違反廣告法、商標法的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