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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鹽新鄭用被罰款 官方承認執法不當道歉並退款

  • 發佈時間:2014-10-20 09:13: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龍

    一個多月前,因為店舖搬遷,鄭州市的黃先生將自己經營的熱幹麵館從鄭州十八里河鎮搬到了現在的新鄭市龍湖鎮,還從鄭州市帶了之前沒用完的22袋食鹽。

  然而,10月15日上午,黃先生卻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並處罰款200元。

  據黃先生回憶,10月15日10時,新鄭鹽業部門檢查人員挨家挨戶查鹽,來到黃先生的熱幹麵館,對於黃先生拿出來的鹽,檢查人員斷定“是真的,但是跨區了”。黃先生解釋自己也不太懂,鹽是從超市裏買來自己用的,在保質期內,不是倒買倒賣。

  檢查人員拿走了3袋鹽説要回去檢驗,並表示剩下的鹽黃先生可以繼續用,但用完了就得在新鄭買鹽。

  黃先生怕執法人員再來查,便回到鄭州購鹽的市場把剩下的鹽退掉了。

  對於罰款,新鄭市鹽業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表示,食鹽是國家專營産品,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該熱幹麵館的用鹽行為屬“跨區域用鹽”。

  郭新安解釋説:“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

  執法人員稱,給黃先生出示的罰款依據,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為:“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産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産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鄭州市鹽業管理局一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嚴格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執行,帶食鹽回異地家中食用其實也是違法的。但在具體操作中,如果帶食鹽的數量小,又是非營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處罰的。“但必須是真鹽,必須小量。”鄭州市鹽業管理局另一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表示,小量的界定是最好不要超過一箱。

  10月18日上午,新鄭黃先生因“跨區域用鹽”被罰款事件在網路上引起熱議。

  10月18日下午,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道歉,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兩人被責令作出深刻檢查,並在全局召開職工大會進行整改,公佈處理結果。

  新鄭市鹽業局書記李林祥來到黃先生在龍湖鎮開的餐館,代表新鄭市鹽業局向黃先生道歉,退還罰沒的食鹽及200元罰款,並向黃先生發放了新鄭市鹽業局2014年度“行風監督員”聘書,歡迎黃先生繼續對新鄭市鹽業局工作進行監督。

  其實,早在2011年11月2日,鄭州市鹽業局就下文説明,只要是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允許進行處罰,違者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今年6月19日,鄭州市鹽業局再次發文重申上述要求,進一步指出,發現類似情況後,要向商戶、市民介紹鹽業法規,主動調換供應當地合格食鹽,嚴禁亂查收、亂罰款。

  事實上,將鄭州的鹽帶到新鄭用被判定為“跨區域用鹽”並沒有條例依據。《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的“當地”已在2011年被劃定為“鄭州市”這個範圍,鄭州市區和新鄭皆屬於“鄭州市”。

  “我的鹽是河南省鹽業總公司出品的正規鹽,為什麼鄭州的鹽到它的下屬縣市用就要罰款呢?”黃先生很是不解。

  今年3月19日,在陜西省戶縣西安科技商貿學院小吃街上開小餐館的小宋,被戶縣鹽務局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檢查人員認為其跨區域用鹽,沒收食鹽並罰了款。3月22日,經媒體報道後,陜西省鹽務局介入調查。最終,省鹽務局認為戶縣鹽務局的處罰行為是錯誤的,並責成其立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回罰款和罰沒鹽品,賠禮道歉。

  對於“跨區域用鹽”的問題,山東省菏澤市、濟寧市兩市鹽務局曾於今年3月14日聯手建立聯席會議機制,通過資訊共用、聯合執法,確定專門的負責人、聯繫人,每季度或者半年召開一次邊界會議,通過分析研究各自邊界鹽業市場情況,形成鹽業市場監管資訊共用機制,從而完成跨區域涉鹽違法案件的舉報、調查和處理等方面的合作,保證食鹽安全。本報記者 潘志賢 實習生 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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