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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師大食堂保管員 貪飯卡充值款用於個人消費

  • 發佈時間:2014-09-02 15:29: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截留9萬餘元用於個人消費 事發後退賠贓款 被法院以貪污罪判三年半

  利用曾經擔任首都師範大學後勤集團飲食服務中心通州初等教育學院食堂保管員的職務便利,擅自截留飯卡充值款94835.99元用於個人消費,25歲的余某因貪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檢方指控,25歲的余某利用擔任首都師範大學後勤集團飲食服務中心通州初等教育學院食堂保管員的職務便利,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間,擅自截留飯卡充值款94835.99元,並將贓款用於個人消費。2012年7月,余某分兩次將涉案贓款94835.99元上繳首都師範大學。同年9月17日,余某經檢察院電話通知到檢察院接受調查。

  在開庭過程中,余某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余某供職的首都師範大學後勤集團飲食服務中心通州初等教育學院屬於國有事業單位,他利用擔任食堂保管員的職務便利,擅自截留飯卡充值款並將贓款用於個人消費。2012年6月,飲食中心發現增值情況異常,飲食中心主任找余某談話。談話中,余某主動交待了截留增值款的事實。

  鋻於余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且其係初犯,在家屬的協助下主動退賠全部贓款,挽回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單位諒解,法院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宣判後,余某提出了上訴,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焦點

  在開庭時,余某的辯護人認為,余某雖供職於事業單位,但他屬於被該單位臨時聘用,其行為屬於勞務行為而非公務行為,其應當構成職務侵佔罪而不是貪污罪。

  此外,余某是初犯,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對涉案賬款積極退賠並取得被害單位諒解,提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 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産 已構成貪污罪

  海淀法院一審認為,余某身為受國有事業單位委託管理國有財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産人民幣94835.99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對於余某辯護人提出其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其應構成職務侵佔罪的辯護意見,法庭認為,余某的工作職能為進行飯卡充值、補卡、挂失,保管學生充卡現金,進行資金賬目匯總,以每週一報的方式與學校財務中心進行結算並交接現金,屬於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産。

  余某雖然是臨時聘用人員,但依法應認定為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産,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身份,故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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