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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路治理劍指前臺 唯有制度才能保障未來

  • 發佈時間:2015-02-05 08:14:00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作者:劉少華  責任編輯:謝淩宇

  國家網信辦發佈《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

  中國網路治理劍指前臺

  在微信裏搜索人民日報海外版旗下公號“俠客島”(ID:xiake_island),結果出來了10個昵稱全部一樣的“俠客島”,其賬號“功能介紹”大體雷同,此外還包含了不適宜內容。

  像“俠客島”這樣被冒充的賬號還有很多。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中國網民中用戶賬號數量巨大,賬號亂象日益突出。2月4日,國家網信辦發佈了《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在專家看來,隨著這一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有望從制度層面結束賬號亂象。

  賬號亂象的“十宗罪”

  2月3日,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在京發佈的第35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6.49億。

  在國家網信辦移動網路管理局負責人徐豐看來,龐大的用戶規模背後,是日益突出的賬號亂象。

  徐豐列舉了10種現象:有的假冒黨政機關誤導公眾,如“中紀委巡視組”;有的假冒媒體發佈虛假新聞,如“人民曰報”;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個人合法權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國元首,如“普京”、“奧巴馬”;有的假冒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發佈虛假資訊;有的名稱和頭像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簡介中傳播暴恐、聚賭、涉毒等違法資訊,如“槍械軍火商”、“鄉村賭場”;有的違背社會公德,宣揚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有的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這裡面的例子,已經超出了玩笑或者惡作劇的範疇,是帶有惡意的。與其忍受這種烏煙瘴氣的狀態,我們當然期待形成規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北京郵電大學網際網路治理與法律中心主任李欲曉教授認為。

  以“俠客島”為例,1月份,假冒的“俠客島”賬號發佈了一篇預測“更有分量的老虎呼之欲出”的稿件,這篇文章很快被網站抓取,並被冠以“人民日報海外版”的旗號在網上迅速傳播開來。面對這樣的假消息,“俠客島”負責人表示,我們一再辟謠也很難完全肅清這種謠言,非常希望監管部門能對這些冒充的賬號予以清理。

   “前臺自願”不是“任性”

  “賬號管理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充分尊重用戶選擇個性化名稱的權利。新《規定》重點解決前臺名稱亂象問題。”徐豐表示。

  《規定》中,就賬號的名稱、頭像和簡介等,對網際網路企業、用戶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都進行了規範。《規定》涉及範圍很廣,部落格、微網志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中註冊使用的所有賬號都被納入進來。

  這其中,網際網路企業落實管理主體責任成為重中之重。

  “網際網路公司承擔的是非常重要的責任,不能讓他們僅僅靠自覺、憑良心做事,因為他們提供的資訊服務,本身有著不對稱和一些可能的風險,而用戶並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李欲曉表示。

  如何落實這種主體責任?徐豐認為,對企業來説至少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監督,讓廣大網民來參與;二是受理方面,依法依規定辦事;三是國家網信辦作為管理部門對其監督、執法。

  在李欲曉看來,“前臺自願”如果沒有約束,最後就變成了“任性”。“任性到了最後,連任性的人自己都會看不懂。網民保護自己的權利時就會發現,因為沒有規矩保護,你根本不知道你有什麼真正的權利。那是很可悲的。”

   唯有制度才能保障未來

  儘管此規定3月1日才實施,但徐豐表示,這並不代表著3月1日之前違規現象就可以繼續肆虐。

  除了對企業的監管之外,國家網信辦專門成立了中國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24小時受理社會舉報,舉報電話12377,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郵箱jubao@12377.cn。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舉報有功人員,舉報中心將予以獎勵,並歡迎廣大網民積極參與網路生態治理。

  中國傳媒大學廣播電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付玉輝表示,通過《規定》明確各方責任,實施多元治理,將有利於更為規範的網際網路傳播環境的形成。

  分析人士認為,此前在對網路空間的治理中,一些專項行動可能在一定階段內發揮作用,但只能解一時之需。

  “我們是在往制度化的趨勢上走,這樣在網路空間內,就會有一個可以預期的未來。”在李欲曉看來,目前網路不是成熟的行業,規則體系還沒有建立。建立制度性的規範,對於網際網路企業來説,短期內可能會有不適應,但從長期看是個利好,這也是走向共治的過程。

   連結: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使用和管理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是指機構或個人在部落格、微網志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中註冊或使用的賬號名稱。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全國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的註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的註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完善用戶服務協議,明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在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資訊中不得出現違法和不良資訊,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對網際網路用戶提交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資訊進行審核,對含有違法和不良資訊的,不予註冊;保護用戶資訊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資訊中的違法和不良資訊。

  第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資訊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六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註冊和使用的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憲法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以虛假資訊騙取賬號名稱註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註冊資訊存在違法和不良資訊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登出登記等措施。

  第八條 對冒用、關連線構或社會名人註冊賬號名稱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登出其賬號,並向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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