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財經 > 消費 > 民生評論 > 正文

字號:  

“附加費”哪些該收,哪些不該收?

  • 發佈時間:2014-11-26 15:09:50  來源:新華網  作者:杜放 羅政 韓潔  責任編輯:時習

  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日前播發了《一年僅居民生活電費就“附加”了270億元?——追蹤水電油價“附加費”》報道,披露了水、電、油等民生價格中普遍存在的“附加費”現象。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明確,加快推進價格改革,更大程度讓市場定價,同時實施普遍性降費。

  與此同時,“附加費”的依據何在、哪些屬於合理收費引發持續熱議。一份居民水費單、電費單乃至一張電影票、一張出境機票中的“附加費”究竟是什麼?如何判斷收費是否合理?“附加費”背後又藏有多少鮮為人知的腐敗?

  ?電影票價裏也包含的“附加費”依據何在?誰在徵收?

  在我國超過4億戶家庭的繳費單上,每一度電費中有少則兩三分、多則四五分的各種附加基金,每一立方米水費裏也有至少1塊錢的污水處理費;甚至在每一張少則二三十、多則近百元的電影票中,還有佔票價5%的“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每次每位旅客還要隨票價繳納20元的“旅遊發展基金”……

  事實上,各種“附加費”中既有合法合規的收費,也有需要清理規範的收費。那麼,“附加費”的依據是什麼呢?

  ——什麼是“附加費”?多數屬“基本價格+附加公共收費”價格體系的一部分。

  198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曾經明確了“價格”包括“各類商品的價格”和“各种經營性服務和收費標準”。“水電油等價格中的附加收費,從性質來看是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非稅收入。”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説。

  據介紹,“附加費”不是單獨繳納的法定稅費,而是附加在基本價格中收取。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介紹,長期以來,“附加費”形成的基金收費屬於政府行為。在財政投入有限的歷史背景下,這些計劃性的收費對公共建設的確有一定貢獻。

  ——“附加費”誰在徵收?政府部門確定項目,企業代徵,有的甚至成上市公司“收入”。

  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介紹,近年來,隨著供電、供水等公用事業市場化,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本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附加費用,正通過種種手段用來補貼企業。

  比如,根據旅遊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旅遊發展基金是從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繳納的機場管理建設費(現改徵為民航發展基金)中提取,提取數額為每次每位旅客20元。2013年,僅北京首都機場獲得的民航發展基金收入就有10.6億元。“電價、水價中的部分‘附加費’也通過申報,最終補貼了供水、供電企業。”汪亮説。

  ——哪些“附加費”亟須清理規範?部分收費“法定性較差”,“標準只增不降”

  事實上,還有不少“附加費”是公共財力不足、或有重大項目期間的“集資性收費”,除部分全國性收費有法可依外,更多是地方性文件確定收取。吉林省長春市的水價中,為了實施引松入長工程項目,至少從1997年起就含了一筆“引松基金”,當初文件解釋是“為了能夠按期償還世界銀行的貸款”。雖然此前該工程已宣佈竣工,但在長春市發改委今年7月發佈的水價聽證方案中,“引松基金”仍然存在。

  “附加費”背後暗藏腐敗,“一些收費立起來,幹部倒下去”

  “需要明確的是,改革方向是收費的合理化、法定化、透明化。有些收費是合理的,但收的錢要有效果,減少公共財政浪費。”劉尚希認為,“附加費”中目前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很多都是部門規章收費,地方的問題更加嚴重。”

  在現實中,以“補充公共服務投入”為初衷的附加費用,卻僅靠一紙“紅頭文件”徵收,造成了諸多收取、使用、監督的不規範。劉尚希認為,目前“附加費”中很多是不透明的。一是規則不透明,到底收了哪些不透明,決定程式不透明;二是收了錢怎樣用也不透明,合理收的“附加費”也成了糊塗賬;三是一些收費還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監管。

  記者調查了解到,從收取依據、收費方式、資金使用三大環節來看,“附加費”存在不少尋租腐敗的空間,一些價格領域甚至出現“收費立起來,幹部倒下去”的現象:

  ——“附加費”日常管理混亂,滋生尋租空間。

  以一度居民生活電價中1分至2分錢不等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為例,其收取後多用於路燈、公共照明等開支。有些地方在使用中並未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支均由“照明辦”“路燈辦”等一手掌控。一些地方採購的路燈價格高、品質差,甚至屢屢出現超標採購豪華路燈等現象。例如,曾任寧波市路燈管理所所長的徐勝富,就利用負責路燈管理、分管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建設養護之便漁利。

  ——靠一紙“紅頭文件”開徵、宣稱用於重大工程的專項基金,卻頻頻挖出“窩案”。檢察機關就曾查明,吉林省引松入長工程辦公室財務處原處長等3人,虛列借款、重復結算、虛列利息支出,使“附加費”形成的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率低下,3每人平均因犯受賄罪獲刑。

  ——“代徵”“返還”“抵扣”等收費方式有爭議,居民繳納的“附加費”還被不法分子截留。“像是電價裏的一些收費基金,每年年初都會給企業下發一個預算任務,如果完成可以返還給企業5%。”東南沿海某地級市城建部門負責人坦言,這樣的收費方式無疑使“截留空間很大”。2013年,廣東省南海市某自來水管理站經理李毅強等4人就被查出截留1200多萬元污水處理費,並貪污鉅款産生的利息。

  ?“價內收費”不利於透明徵收,專家呼籲加快行政收費立法

  多位權威專家認為,“附加費”徵收多、收費亂,是部分政府性收費缺乏法律依據、甚至淪為部門“小金庫”的一個縮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認為,目前,我國電、油、水等公共品的收費標準,以及包含在水價電價當中的一些附加費用標準,均是由各級發改委價格部門確定的。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進一步指出,實際操作中,各地對“附加費”的收費標準還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各種收費名目繁多,徵收中政企不分,存在較大的漏洞。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日前透露,根據中央反腐敗整體部署,反貪總局依法立案查辦了一批國家發改委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受賄犯罪案件,其中發改委價格司領導班子多數涉嫌職務犯罪。“被查處的這些人大多既是宏觀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具體項目的審批者,可以直接決定和掌握許多企業的利益得失。”相關負責人説。

  專家認為,只有從根本上改革價格體系、補貼機制,才能真正為“附加費”爭議釋疑。來自相關主管部門的一項數據顯示,早在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就達4000多億元,加上各種基金徵收總額,人頭均攤約為一年500元。早在上世紀就發佈的“第一批取消的各種基金(附加、收費)項目”中,一些曾被取消的收費依然在收取。

  施正文認為,“附加費”暗含在民生資源價格中,雖然容易徵收,但從法律要求看並不合理,模糊了公眾知情權。“有必要逐步將各種‘附加費’由價內徵收,改為以價外徵收為主,公眾可以對照財政部門的收費目錄加以核實,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據介紹,截至目前,我國全國性的行政收費法規也尚未建立。王磊等專家表示,儘管改革難度不小,但從民眾徵收的每一分錢都應當有嚴格的監督,這些錢的使用還要有收支兩條線等規定,防止越權立項、坐收坐支等現象。“行政收費法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再提上議程。”

  “一部分不合理的收費需要取消,一部分實施費改稅,並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予以確定,還有一部分的確需要保留的收費要強化制度規範,做到公開透明。”施正文説。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