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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關鍵在“回” 防止被召回産品二次侵害

  • 發佈時間:2014-08-14 10:50:0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徐建華  責任編輯:謝淩宇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當前,食品安全牽動著每一個國人的神經,在這樣的背景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正在徵求意見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自然備受關注。

  調整食品監管體制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也開始就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建設破題,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這對於我國今後食品召回制度的確立至關重要。從國內外食品召回制度建設的實踐和經驗來看,食品召回要做好,關鍵在回。

  召回,從字面上看,可以是一個詞語、一個意思,也可以理解為兩個層次,即召在前,回在後;召更多可以理解為企業的一種聲音和態度,回則是可以理解為行動和結果。有召並不一定有回,因為前者可以給企業博得好名聲,後者則需要企業實實在在的投入。打個比方,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時,不少企業都獻愛心捐款(此乃召),但過後不少媒體爆料發現,一些企業的捐款並未落實(召而未回),可見有召並一定就會有回。

  食品召回首要的是確保企業有召又有回。一方面,需要確保召回的時間能夠得到落實,在其他的産品召回中,有時碰到企業召回産品數量巨大,消費者排隊等待召回的情形,結果等著等著就出狀況了。由於食品企業的特殊性,此次《辦法》中設定了兩個時限:緊急召回24小時、一般召回72小時。應該説,這樣的時限很好地解決了企業在時間上做文章和找藉口的機會,關鍵是這樣的時限能夠得到落實。記得在美劇《24小時》裏,永遠打不死的“小強”傑克·鮑爾還可以不遺餘力地在規定的24小時內完成任務,那麼對於食品召回,能否找到這樣的“小強”敦促企業按時召回就很關鍵。

  在食品召回實施得較好的美國,召回制度不僅深入人心,而且還有法律作為保障。法律規定,企業在發現産品存在缺陷時可以主動召回,或者在監管者發現問題時立刻“接受教誨”而召回。如有不從,則可能會面臨罰款、查封産品、企業倒閉……因此,多年來,監管者和企業之間似乎形成了一種默契,企業從開始召回、召回進程、一直到召回完成,都會向監管者呈遞階段性報告。如果召回結束,食品和藥品管理部門還會對被召回食品是否已被銷毀或恰當存儲等予以確認。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辦法》中也有針對企業召而不回的規定,關鍵在落實。

  食品召回之後如何處理也很重要。此次發生在上海的福喜過期肉事件,其實可以作為企業召回之後産品處置的反面教材。因此,確保召回的落實,既要保證企業召回來,還要對召回之後的食品處理得當,防止被召回的産品借屍還魂,重新危害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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