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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茶葉只標繁體中文 商品標簽成消費侵權高發區

  • 發佈時間:2015-01-04 09:02: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夏倩  責任編輯:時習

  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大半年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有了哪些新變化?

  《法制日報》記者從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2011年至2013年,該院共受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49起,而新消法實施不到一年,該院便受理此類案件50起,其中因食品、日用品的標簽不用中文標識、翻譯錯誤、不規範等問題導致糾紛的就有38起,佔比76%。

  進口茶葉只標繁體中文

  2014年3月,姚某在一百貨商場挑選了同一品牌9種不同風味的台灣茶葉。回家後,姚某感覺茶葉食用起來有異味,仔細查看産品外包裝時發現,該茶葉外包裝上有繁體字,有英文標簽,但就是沒有中文標簽。

  根據《食品安全法》中“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的相關規定,姚某向工商機關進行了舉報,工商機關調查後對商場進行了處罰。同時,姚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商場方退還購物款並按十倍價款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説明書的要求,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禁止生産經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如果沒有則不得進口。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超市方賠償了原告損失。

   -以案釋法

  繁體中文不屬於法定標簽文字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大型百貨商場作為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零售企業,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本案中,從台灣地區進口的茶葉包裝盒上雖然有繁體中文及英文標簽,但並不是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中文標簽’,故該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場應承擔退款並按價款十倍賠償損失的責任。”

  標準過期仍在制售服裝

  2014年6月,徐某在逛超市時,看中一款男士襯衫,因襯衫物廉價美,徐某便購買了20件,每件價格99元,總計1980元。但回家後,徐某發現該20件襯衫品質品質不一。

  徐某查看衣服吊牌時發現,該襯衫使用的安全技術類別(GB18401-2003)已作廢,且襯衫上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標注製造商的廠名、地址以及聯繫方式等。

  徐某認為,超市銷售的産品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了其合法利益,要求超市方按照新消法規定,退一賠三。雙方協商不成後,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依據國家相關文件規定,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2010版標準的紡織産品,確實已被禁止生産和銷售。案件開庭後,商家積極和徐某進行協商調解,表示願意賠付徐某提出的損失,最後案件以撤訴結案。

  -以案釋法

  技術標準過期構成侵權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衣服標簽上的標識是國家對紡織品最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服裝廠家在加工服裝的過程中,會加入各種染料,國家紡織産品基本安全標準是對産品安全方面的要求,使紡織品在生産、流通和消費過程中能夠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如果衣物上沒有相關標簽或使用了廢除的技術標準,則構成侵權。

  翻譯産地出錯擺了烏龍

  2014年8月,王某在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6件商品,其中包括一盒尼龍質牙線,該商品價格標簽産地標注是日本。回家後,王某無意中發現牙線的外包裝上有一行日文字,翻譯成中文是“産地:馬來西亞”。

  為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購買牙線的貨款39元,並按照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進口商品的中文標簽要註明産品名稱、産品的原産地、代理商、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根據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該案中,王某購買的牙線確實存在翻譯錯誤,而銷售者沒有盡到法定的審查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調解後,超市方向王某退賠539元。

   -以案釋法

  銷售方對原始標識也應審查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的進口商品涌入國內市場,對於這些以前不熟悉的商品,消費者需要根據其包裝上所標注的內容,才能了解其名稱、品質、産地等相關資訊。因此,標簽的內容非常重要。

  作為銷售者,應提高對商品的管理意識,建立規章制度,尤其對於進口商品,不僅要審查商品外包裝上中文貼標的內容,對包裝上的原始標識也應盡到法定的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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