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至2016年2月25日,雷沃重工共有70個型號、上千批次産品被公告撤銷。而這些被撤銷的車型目前仍在違法、違規生産銷售,並且涉案車輛大多銷往維權力量薄弱的農村地區,使用者多為農民
國內最大的農業裝備製造企業——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沃重工)被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告上了法庭。
這也是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以來,中消協發起的首起公益訴訟。
7月25日,該案已經被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公開資料顯示,雷沃重工2015年品牌價值達到335.56億元,位列中國五百最具價值品牌榜第76位,而雷沃重工主導産品雷沃谷神聯合收割機銷量連續14年居行業首位,市場佔有率達70%,雷沃大中型拖拉機連續10年市場佔有率行業領先。福田五星三輪摩托車連續10年銷量、市場佔有率行業第一。
截至發稿前,雷沃重工並未為此發表過任何聲明,法治週末記者也試圖聯繫雷沃重工,但其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此事。
因違法、違規生産銷售相關車輛被訴
對於此次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因,中消協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在7月26日中消協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解釋稱,一方面是涉案企業違法、違規生産銷售已被公告撤銷車型車輛,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生産銷售尺寸超長車輛,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其次更重要的是,涉案車輛大多在維權力量薄弱的農村地區使用,使用者多為農民,他們缺乏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據中消協通報,2015年12月,中消協接到投訴舉報函,反映山東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産、銷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侵害消費者利益。
隨後,中消協成立專門工作組,並委託律師事務所開展調查。
經調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雷沃重工,總部設在山東濰坊。
中消協調查中發現,雷沃重工生産、銷售的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車型車輛存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情況。
中消協向法治週末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自2008年至2016年2月25日,雷沃重工共有70個型號、上千批次産品被公告撤銷。而這些被撤銷的車型目前仍在違法、違規生産銷售,並且涉案車輛大多銷往維權力量薄弱的農村地區,使用者多為農民。
據中消協調查,僅一個省區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由涉案企業違法違規銷售的經初步核實的已落戶車輛就達400余輛。
中消協認為,雷沃重工違法、違規生産銷售的車輛數量龐大,很多車輛因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無法上牌,發生交通事故難以追責和索賠,嚴重影響廣大公眾切身利益。
中消協請求法院判令被訴方立即停止生産、銷售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銷的所有型號産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所有型號産品;消除其違法、違規生産和銷售的所有型號産品的安全風險;確認雷沃重工違法、違規生産和銷售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欺詐行為”等。
曾因造假問題被打假人聯名舉報
其實早在2015年10月11日,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和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就曾在北京舉辦“機動車安全與消費維權研討會”。研討會上,王海等十多位知名打假人及消費者姜曉東聯合簽名,向工信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舉報雷沃重工在正三輪摩托車産品上的造假問題。
在研討會上,來自吉林的消費者姜曉東講述自己的維權經過時,顯得很無奈。“購買的車輛不能上牌照,説明車輛有問題。但是福田公司和經銷商不予解決;向工商局投訴舉報,工商局不予受理;訴至法院,法院屢次因對方要求推遲開庭。”
“我們曾向當地工商所進行投訴,他們提出説需要檢驗報告才能受理。”姜曉東説,通遼市科爾沁區工商局第五工商所最終拒絕處理。
研討會上,法學專家王范武表示,雖然我國執法環境和維權渠道有所改善,但仍然不如人意,消費維權鑒定難、取證難、賠償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消費者面對一個國家或當地大戶的企業以及地方保護、官商勾結等問題,消費者僅僅靠個人的力量維權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
在消費者個人維權成本高並且往往維權不能的情況下,法律賦予了省級以上消協組織具有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
中消協也表示,新消法賦予中國消費者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職責,社會各界對此寄予厚望。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大消費者盼望消協組織在公益訴訟方面有所作為。
中消協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在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工信部以及地方消協的大力支援下,深入調查取證,提起公益訴訟,有助於提振消費者信心,提升全民法治意識,輔助國家和社會治理。
公益訴訟相關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然而,法治週末記者查詢資料發現,雖然新消法等賦予了中消協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的職責,但是自新消法實施兩年多以來,也僅有浙江省消保委和上海市消保委代表消費者提起過公益訴訟,即浙江省消保委訴上海鐵路局消費公益訴訟案和上海市消保委針對手機預裝軟體提起的兩起公益訴訟案。
既然法律賦予部分消協有權利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目前來看,為何行使相關權利的消協組織少之又少?
法律學者郝勁松認為,我國的公益訴訟在設立之初就存在著一定局限性,比如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只賦予了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大大局限了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現實中出現一些消費者投訴、部分消協不理的情況,而法律又沒有賦予消費者監督消協的權力等。
曾作為浙江省消保委訴上海鐵路局消費公益訴訟案律師團成員之一、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霄燕向法治週末記者分析説:“之前相關的消費公益訴訟比較少,主要因為消費公益訴訟是新生事物,消協組織對此缺乏經驗,也缺少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支撐;另外,有關的訴訟規則、配套制度尚待明確,特別是受案範圍、程式規則、舉證責任、費用承擔、賠償標準等問題,影響了公益訴訟的開展。”
“中消協此舉,一方面為各省消協樹立了標桿,做了表率;另一方面也是實實在在的維權之舉,是職責所在與價值歸位,回應了社會各界對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職責的厚望,有助於提振消費者信心。”徐霄燕説。
(責任編輯:金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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