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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品牌爭奪戰再升級

  • 發佈時間:2016-04-27 08:32:0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一個月前,因北京一位消費者“錯買”蘇州稻香村糕點,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北稻)稱已向法院起訴控告蘇州稻香村(蘇稻)商標侵權。4月20日,蘇稻在京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北稻的訴訟作出回應,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字號的創立者,已持續經營200多年,是糕點食品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持有者,並宣佈將對北稻商標全面提出無效申請。

  “稻香村商標就是我們的,對方註冊和使用的是‘三禾’標識,其在違法違規使用‘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標識,並故意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蘇稻副總經理楊國印認為,雙方産生糾紛的根源是近年來稻香村集團發展迅速,影響到北稻的利益,迫於市場壓力,對方借用看似合法的智慧財産權訴訟手段,來達到阻撓蘇州稻香村公司發展、非法竊取“稻香村”商譽的目的。

  3月31日,北稻就消費者混淆商標錯買産品一事在京召開發佈會時,強烈譴責蘇稻使用近似商標侵害“北京稻香村”權益行為,並且就侵權問題將蘇稻訴諸法律。(詳細報道見本報4月6日二版)

  蘇稻代理律師羅銘君認為,北稻要求蘇稻的“稻香村”改名為“蘇州稻香村”有違法理和常識。“從歷史傳承和法權界定看,特別是在目前我國依法治國,全面加入WTO世界經濟貿易組織的大背景下,蘇稻作為糕點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權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為産品標識、企業字號、門店牌匾並用於廣告宣傳合理合法並無任何不妥。蘇稻對‘稻香村’享有絕對的在先字號權,在先著作權和在先註冊商標權,在先的中國馳名商標稱號,在糕點類食品上的使用具有絕對的排他權利;北稻在發展過程中先後兩次取得稻香村的商標許可使用授權,北稻在糕點食品類上的註冊商標一直是‘三禾’,是北稻一直在混淆宣傳和侵權使用。”他説。

  楊國印出示的證據顯示,蘇稻傳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於1773年,已有243年曆史。歷經一代代“稻香村”人的持續傳承,蘇稻現已發展成為中國最大糕點食品集團企業之一,在不同地區建立了5大生産基地,工廠面積40公頃,旗下擁有員工3000余人,在全國範圍內擁有極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相關的糕點類“稻香村”商標也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稻香村”品牌也曾榮獲多項榮譽。

  據介紹,蘇稻為了發揚、推廣傳統老字號“稻香村”品牌,曾經兩次授權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標。2008年1月22日,蘇稻與北稻簽訂了《商標許可合同》並在商標局備案,許可使用期限從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12月30日,約定許可使用費為北稻銷售額的3%。雙方聲明共同維護“稻香村”品牌。與此同時,北稻在此被許可期間申請註冊了“北京稻香村”商標。“當時的許可費明確由北稻用於‘稻香村’品牌的推廣就行,實際上我們沒有收取一分錢,現在對方還非法註冊‘北京稻香村’,反訴我們侵權,並要我們改名。”楊國印認為,對方有“三禾”商標不用,非法使用和惡意註冊“北京稻香村”“稻香村”,有違基本的誠信原則。

  “在品牌授權許可合同存續期內,去註冊同類商品的同名商標,這種做法違背了基本商業的道德。”對於“北京稻香村”商標的註冊,蘇稻法務徐建峰認為,北稻的行為違背《商標法》註冊制度,因為“北京稻香村”商標與蘇稻的“稻香村”商標近似,且商品範圍類似。“蘇稻多年來也一直通過法律手段,對各種侵犯稻香村正當權利的行為進行了幾十起維權,未經授權不論以何種字體和方式使用‘稻香村’3個字都被法院判定為侵權,有力地保護了‘稻香村’這個傳統老字號。”

  對於蘇稻的最新聲明,北稻通過媒體回應稱,蘇稻授權北稻使用商標是針對圓形商標,而非稻香村文字商標。最高院的裁定中已經明確當時的市場格局是共同使用商號,各自使用商標,且北稻簽訂圓形商標使用協議時,已經取得“稻香村”毛筆字商標註冊。

  關於“稻香村”品牌爭奪案的特點,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今認為,這個案件因為和老字號有關係,它是一個系列的商業標記,其中有字號的問題,有商標的問題。與大多同類糾紛一樣,“稻香村”商標糾紛根源於特殊時期的社會關注和歷史因素。蘇稻享有在先字號權、在先註冊商標權是經過登記註冊取得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蘇稻在糕點類産品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使用“稻香村”“稻香村及圖”“稻香村集團”這樣一些標記,或者是字號,這是法律賦予的商業標記的專有權利。

  對於此次“稻香村”品牌的“南北”爭奪戰,中國品質報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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