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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出現發佈違法廣告等八種情形將約談經營者

  • 發佈時間:2015-10-14 07:13:0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昨日上午,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消協組織消費維權約談經營者辦法(試行)》(簡稱《約談辦法》)。據悉,《約談辦法》是全國消協系統關於消費維權約談的第一個系統性指導文件,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該辦法,對存在群體性投訴、發佈違法廣告等八種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消協組織將可以按照程式約談,經營者應根據約談內容制定整改方案。

  “按照這個辦法,約談對象也包括存在潛在性、苗頭性、傾向性等問題的經營者”,中消協投訴部主任張德志介紹,這樣更便於消協組織對消費者進行“前期保護”,而非等出了問題、有了投訴再去調解。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祝禮也表示,以前中消協的約談工作通常是當消費糾紛發生後進行約談,但這次制定了約談制度,是想把處理消費糾紛的方式由“被動處理”變成“主動出擊”。

  據了解,近年來,為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消費者協會約談了大量經營者。僅從2014年開始,中消協就先後約談阿裏、京東等十大電商,落實“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等。同時,約談尼康、寶馬、英菲尼迪、一汽大眾、中國移動、中國聯通、路虎、東風日産、賓士、上海大眾等多家企業,敦促企業更好地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措施。

  北京中逸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居洪表示,《約談辦法》賦予消協組織約談的權力,能夠促使經營者配合約談,彌補行政執法的有限性,減少消費者權益保護“真空”地帶。

  - 連結

  經營者被約談8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投訴或者有潛在群體投訴風險的。

  ●發佈違法廣告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

  ●消費者投訴反映比較集中的、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傾向,需要進行警示勸諭的。

  ●比較試驗結果表明産品品質或服務品質存在問題的。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品質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應採取有效措施而未採取的。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 釋疑

  1 約談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根據《約談辦法》,約談前消協向被約談單位送達函件,告知約談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被約談單位提交參加約談人員的回執;約談時至少有兩名消協組織工作人員在場,同時做好約談記錄,需載明約談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員、約談事項等內容。

  在有利於實現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消協組織視情況通過公眾媒體公佈約談內容。被約談單位確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經營者應在合理期間內根據約談內容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

  2 被約談企業不整改咋辦?

  根據《約談辦法》,對拒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不履行法定義務、不落實整改措施的經營者,消協組織通過公眾媒體進行披露,並列為重點監督對象。

  對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事實清楚,且情節嚴重的,消協組織向社會發佈警示提示。查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移交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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